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 平顶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予以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11月25日-12月2日。
意见反馈方式:1、纸质书面意见直接寄送至:平顶山市和顺路76号人才市场317室。2、电子版意见请发邮箱:pdswgb@163.com。
联系电话:2231092。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
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平顶山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持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现行收费名称、收费性质不变,收费标准不提高”的原则,以完善收费方式、体现便捷利民为重点,统一收费渠道,方便缴费对象,提高征缴率,为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环卫事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进一步推进垃圾处理行业健康发展。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凡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市内五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享受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市总工会确定的特困户,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的在校学生(不含教职工),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破产、停产1年以上的企业,纳入民政部门管理的敬老院,可以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办理受理登记,经确认后予以免征,同时报市城市管理局存档。城市公交车辆和城市出租汽车暂缓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征收标准
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平价费[2005]145号)精神执行。
四、征收方式
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本着简便、有效的原则按月征收,可采取委托征收和直接征收两种方式。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管理局征收或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及具有社会服务或者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代为收取。市城市管理局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一)市区公共管网供水居民户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利用水费收缴系统,在收取水费的同时一并收取。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居民户,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的同时按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1户居民1套住房内拥有2块以上水表的,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核实后,按1户居民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总表转供水居民户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总表管理者在收取水费时同步收取。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对总表管理者提供的总表转供水居民户数进行调查核实,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配合,调查核实后报市城市管理局,由市城市管理局抄告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总表管理者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数据的,以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的调查数据为准。凡对总表转供水居民户数核实有异议的,可以到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复核。
(二)上述规定以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管理局以责任目标的形式委托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征收。责任目标由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市内五区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下达,并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每年根据城市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浮动比例做适当调整。
五、征收管理
(一)市城市管理局是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可按规定委托其所属单位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在本级政府(管委会)领导下,受市城市管理局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将生活垃圾从城市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含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下同)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进行无害化处置以及相关管理的费用。
向物业管理企业或居民委托人支付用于物业管理区域或居民庭院内清扫保洁,并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到城市规划建设的垃圾站所发生的清扫保洁费(卫生费),是一种有偿服务费用,不属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计入物业服务费。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要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执行,严禁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减免收费。市城市管理局应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现有收费系统进行对接,实现信息数据资源与公共供水企业、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共享,同时将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地提供给市财政局。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数额,并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金额1至3倍罚款,但对单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六)利用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单位和个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情况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者进行惩罚,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
六、有关要求
(一)认清形势,提高思想认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相关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并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体,深入广场、企业、社区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市民的知晓率,争取社会各方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明确职责,搞好协作配合。市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组织领导、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我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