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桂星)4月30日,从市发改委、市城管局获悉,为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两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规范我市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将按照市区停车场所的性质特征对其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并明确政府定价的标准。
按照通知规定,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范围包括: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重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设施,经授权的部门、机构依法施划的路内停车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旅游景点停车设施,公立医院、学校、文体场馆、养老院、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设施。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市中心城区一类、二类、三类区域等政府定价停车场所对机动车实行递减方式收取停车费。一类区域是指光明路以东、新华路以西、矿工路以南、和顺路以北的区域;二类区域是指一类区域之外,东至东环路、西至凌云路、南至黄河路、北至平安大道的区域;三类区域是指一类、二类区域以外的区域。
一类、二类区域采取分时段计收停车费,日间(7点至当日19点)半小时内免费停放,超出半小时外按小时作为计费单元实行递增收费;公共停车场(不含路内停车位)夜间(19点至次日早上7点)按次计收停车费。三类区域按次计收停车费,路内停车位免费。
例如,小汽车在二类区域内的公共停车场停放,日间超过30分钟后的第一个1小时(含1个小时)计收停车费3元,以后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全天不超过15元;夜间5元/次。中型汽车、大型汽车停放服务费分别按同区域小型汽车的1.5倍、两倍收取。
各区域停车场所均对非机动车按次收费,自行车0.5元/次,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1元/次,无锁双倍收费。
所有公共停车场或路内停车位对新能源汽车实行半价优惠,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救灾车等免收停车费。政府机关办事大厅配套的停车场(所)工作时间免收停车费。
通知从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