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中断参保超三个月 再参保按首参对待
作者:杨岸萌 来源:平顶山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9-04-19 浏览次数: 浏览

据了解,我市自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平顶山市城镇灵活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欠缴3个月以内者,从欠缴次月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当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补齐欠费及滞纳金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恢复其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支付,但最多不超过本人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逾期3个月仍未缴纳的,视为中断参保,用人单位和个人中断参保后再次参保的,按首次参保对待。”“首次参保的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工作人员提醒,中断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对自己影响很大,希望广大参保职工中断后及时接续缴费,以免影响自己的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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