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我省实施一项特别扶助制度。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计生家庭即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可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申报。
据了解,特别扶助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岁;未违反政策法规生育或收养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对于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夫妻双方每人每年可领取扶助金8160元;子女伤、病残的家庭,夫妻双方每人每年可领取扶助金6480元。
此外,我省对独生子女困难家庭也给予一定的扶助。这种困难家庭是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每年可领取600元扶助金。申报时间也是即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向所在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