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民政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平顶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规范》,制定本指南。
一、公开内容
机构职能和领导名单。
机关规范性文件。
行政许可及办事服务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
其他服务事项。
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目录编排体系
平顶山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包含以下要素: 序号、索引号、信息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生成日期、发布机构和详细信息。
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信息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
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和限时公开。
三、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平顶山市民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平宝大道与吉祥路交叉口东150米路南办公楼二楼
办公时间:行政机关正常办公时间
联系电话:0375-4976651、0375-4976681
传真号码:4976681
通讯地址:平顶山市民政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467000
电子邮箱:pdsmzjjys@163.com
(二)主动公开信息
1.公开方式。主要通过本单位网站(网址为:http://www.pdsmz.gov.cn/)、新闻发布会及平顶山市民政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媒体予以公开,或者到本机关线下受理点查阅(平顶山市民政局办公室;地址:平宝大道与吉祥路交叉口东150米路南办公楼二楼;工作日联系电话:0375-4976651、0375-4976681)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本行政机关及本行政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1.提出申请
通过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平顶山市民政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网上报送即可。
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注明“平顶山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方式提交。
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到平顶山市民政局办公室直接申请。
口头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2.申请的办理
登记审查。受理机构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办理答复。受理机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平顶山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的要求,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3.收费标准。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四、监督保障
(一)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平顶山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