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房产事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平顶山市房产事务中心编制了《平顶山市房产事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适时更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平顶山市房产事务中心网站查阅。
一、工作机构
平顶山市房产事务中心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机构为我中心办公室。
办公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清风路与兴平路交汇处
办公时间: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夏 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联系电话:0375-2636000(传真电话) 2636111
电子邮箱:pdsfgj@163.com
邮政编码:467000
二、主动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平顶山市房产事务中心获取相关信息。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一)政府公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分类:机构职能、人事信息、房产事务、房产信息、公示公告等。
政府信息公开的编排体系:政府信息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发布机构、公开日期等内容。
(二)获取方式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通过平顶山市房产事务中心网站(http://fczx.pds.gov.cn/)、“平顶山房产事务”微信公众号、“平顶山房产事务”新浪微博、新闻发布会、公众传媒等方式公开。
(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地址:平顶山市房产事务中心办公室。
三、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二)不予公开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申请方式
1.邮寄方式。通过信函(中国邮政EMS)提出申请,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相关信息。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以收到依申请公开件当日为登记日,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及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和其他机关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五)收费标准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六)注意事项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收到申请时间。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进行的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中心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投诉。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