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指南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平顶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规范》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市城市管理局机构职能、领导分工、内设机构;

2、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3、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4、各类业务文件、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5、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6、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所需资料及办理结果;

7、公用服务。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行业的相关信息;

8、依法应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线下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阅:

(1)登录平顶山城市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cgj.pds.gov.cn/)。

(2)到本机关线下受理点—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查阅;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东段建设大厦1002室;联系电话:0375-2633958(工作日)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工作机构

本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平顶山市新华区长安大道东段建设大厦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0375-2633958

传真号码:0375-2633958

通讯地址:平顶山市新华区长安大道东段建设大厦

邮政编码:467002

(二)提出申请

1.信函申请。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从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3.传真申请。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传真号码:0375-2633958。

4.网页申请。请登录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

(三)申请的处理

1、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申请的处理。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①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③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四)收费标准

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注意事项

  1.补正期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收到申请时间。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进行的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平顶山市建设大厦10楼1002房间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4000031
ICP证号:豫ICP备05017763号-3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