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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积极推进惠企政策落实

为持续深化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改革,聚焦市场主体关切,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推进政府采购惠企便企政策落实,构建公平、公正、公开、诚信、便捷的政府采购市场,以更高标准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更大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购 〔2019〕4号)等文件及我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市财政局结合我市政府采购领域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2月9日,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就《通知》内容就行解答。
时间:2021-12-10
嘉宾: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
地点:市广播电视台新闻直播间
文字直播

问: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营商环境是衡量城市生产力、吸引力的重要标尺,是经济软实力、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是增强市场主体活力、稳定社会预期、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促进发展和就业及增加财税收入的有效措施,对于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是国家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市场一方面连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一方面连着市场主体,政府采购活动是由采购人发起、组织、实施的,采购人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高效、便捷情况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力和创造力,也对国家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是每个采购人应有的责任,采购人应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减环节、减时间、减成本,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营造惠企利企的一流营商环境,为平顶山高质量转型发展贡献出彩力量。

问:《通知》中的惠企利企措施主要有哪些?

答:《通知》中的惠企利企措施主要包含以下五大方面。

一、保障市场主体自由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各单位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在开展采购活动时禁止出现下列情形:

1.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2.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3.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4.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6.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8.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9.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10.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信息化系统建设变相设置门槛、限制供应商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1.各级财政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备案、审核等方式限制其在本地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强制要求代理机构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

12.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二、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1.维护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知情权。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对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的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原因。

2.落实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采购人在编制年初采购预算和采购文件时应认真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各项要求。

一是落实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确实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参照《办法》第六条在采购文件中说明理由。

二是落实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3.依法落实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后,应在规定时限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按有关时限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4.维护投标(响应)供应商质疑和投诉的权利。一是畅通质疑投诉渠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等信息。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等信息。二是依法进行答复和处理。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不得推诿扯皮故意刁难,须进行实质性回应。

三、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交易成本

1.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在全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2.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采购人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可以通过保函的形式收取。

3.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做到:(1)对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2)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3)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4)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5)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7)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

4.推行网上商城“信用+承诺”入驻制。除依法实行竞争入围的项目外,网上商城供应商通过“信用+承诺”的形式注册进驻,不得向供应商收取任何形式的使用费、入场费、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四、积极对供应商进行帮扶

1.鼓励实行预付款保函。采购人可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一部分合同资金,进一步缓解中标成交供应商运营压力和交易成本。预付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的,可要求供应商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比例、保函提交要求等要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约定。

2.提高政府采购首付款比例。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首付款支付方式的,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中小企业,首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并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约定。

3.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各级财政部门要立足发挥职能,搭建“银企”对接平台,积极扩大银行入驻平台数量,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以政府采购合同预期支付能力为信用,引导、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对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信贷投放、降低贷款成本;采购人要在采购文件中注明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利用政府采购合同进行融资的条款,采购人应及时进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方便金融机构及时识别合同有效性、真实性,提高金融机构放贷效率。

4.采购人应积极落实上级新出台的其他帮扶政策。

五、提高企业办事的便捷度

1.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财政部门、采购人要按照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并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实现从采购预算、采购意向、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采购文件公告、采购合同公告、履约验收公告等全过程信息公开。采购人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文件精神,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和及时性,方便市场主体免费获取查询。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2.压缩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一是财政部门要积极解决好政府采购的效益和效率问题,既要严守政策底线,又要敢于担当,积极作为,落实“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简化各项审批、备案流程,为各采购单位提供行之有效的方便;财政部门应建立对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备案、信息公告、合同备案及公告、资金支付、履约验收等实施进度预警机制,督促采购人落实采购主体责任,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缩短实施周期,提高采购效率。二是各采购人要统筹安排好采购节点,尽好尽快地发挥采购资金的社会效益。凡纳入采购预算确定下来的采购项目,在当年计划执行中,严格按采购流程尽量压缩各环节时限,提高采购效率。三是代理机构要加强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培训,提高职业化服务水平。四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积极提高服务质量,简化交易流程和手续,保障交易有序高效进行。

3.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县级以上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实现与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全贯通,实现“不见面”开标全覆盖和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

问:我市政府采购部门将如何落实各项惠企利企举措?

答:我市政府采购部门将积极加强组织领导,把各项惠企措施落到实处。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增强为企服务意识,积极主动与市场主体进行沟通,征求企业意见,深入分析查找当前工作中的短板和不足,拿出硬招实招,尽快补齐短板弱项、堵塞工作漏洞,提升市场主体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财政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政府采购扶持企业政策宣传解读,积极与企业座谈沟通,做好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普及,让企业了解政府采购政策,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维护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秩序。强化监管,确保实效。财政部门要加大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监督管理,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对违法失信供应商依法严惩,并将违法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并予以通报,持续维护好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高效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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