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制定《办法》的主要意义是什么?
答: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内容和环节,目的是通过康复手段,使工伤职工身心、机能、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恢复,机体和心理更加健康。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诸多原因,导致重工伤补偿,轻工伤康复。为了更好地做好工伤康复工作,2020年5月,省人社厅开展了前期调研,当年7月决定在我市实行工伤职工“先康复后鉴定”试点。通过调查摸底、考察借鉴,我市有关部门、单位、医疗机构及相关专家经过半年的共同努力,历经多次讨论、修改,制定了该《办法》。《办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引导有康复希望的工伤职工积极进行康复治疗,然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让工伤康复提前介入,提高工伤康复治疗时效,体现的是“以人为本”的民生工作理念。
《办法》的制定,可以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有利于其更好地恢复和改善生活自理能力、职业劳动能力、社会生活能力,提高生活质量;能够尽可能帮助工伤职工回归家庭、社会和工作岗位,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可以进一步规范全市工伤康复管理工作,完善康复机构协议管理制度、康复评价体系、康复结算办法等,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有利于降低企业工伤支出,减少工伤对企业的影响。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六章28条。第一章是总则,共4条;第二章是康复对象和康复确定,共4条;第三章是康复待遇,共4条;第四章是协议管理,共7条;第五章是效果评估和费用结算,共8条;第六章是附则,共1条。在这六章中,核心是第二章“康复对象和康复确认”和第三章“康复待遇”。
问:我市目前康复病种有哪些?康复定点机构在哪里?
答:《办法》第七条明确,骨科、神经外科、眼耳鼻喉科为我市首批康复病种;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康复医院是我市首批也是唯一一家康复定点医疗机构。
问:我市工伤康复适用哪类人群?
答:《办法》第五条规定,工伤职工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功能障碍较重影响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应先进行康复治疗,而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部位功能障碍加重的,也可申请工伤康复治疗。
问:由谁来确定工伤职工是否具有康复价值?
答:《办法》第六条规定,属于第五条情形的,工伤职工应到市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评价,经工伤康复责任医师评价需要康复治疗的,可先行入院康复。同时《办法》规定了救济途径:经工伤康复责任医师评价不需要康复,工伤职工认为应予康复的情形,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可向工伤康复办公室再次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工伤康复办公室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问:在我市工伤职工就诊治疗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办法》第八条规定,居住地在市区的工伤职工,应当到我市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就诊医疗;其他县(市、区)的,在当地医院诊治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入我市工伤康复协议机构。
未按上述规定就诊医疗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康复费用
问:为什么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前要先进行工伤康复?
答:《办法》第二条明确了工伤康复的基本工作原则:“医疗与康复并重”和“先康复、后鉴定”。对器官功能损害较重、需要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实行康复早期介入,可促进工伤职工更好地恢复和改善生活自理能力、职业劳动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工伤职工的工伤康复应当紧跟医学治疗进行,正常情形下只有按规定完成了工伤康复,才可进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问:如何保证工伤职工尽早康复?
答:《办法》规定,工伤职工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功能障碍较重影响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应先进入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部位功能障碍加重的,经申请同意后,也可进入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工伤职工的康复过程实行事中评估,经评估康复效果不明显的,应当及时终止康复。
康复结束时,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康复效果进行评估,根据工伤职工的预期康复评价和最终康复效果评估,审核结算康复费用。
问:如果工伤职工的康复期到期了,但工伤康复治疗还未完成,怎么办?
答:《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应当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0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工伤康复。
康复期满前,康复机构认为工伤职工仍需康复治疗的,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工伤康复办公室提出康复期延长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问: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康复相关待遇?
答:《办法》第九、十、十一条分别规定,正常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其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正常参保的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参照本办法执行,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在康复期进行工伤康复,享受正常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经评估仍需康复的,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工伤康复待遇;工伤职工康复住院期间,按照工伤医疗住院的标准享受伙食补助费以及到我市行政区域外康复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问:哪些情形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答:《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康复治疗期间发生的以下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生活用品费用。
(二)非因工伤病及其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
(三)超出工伤康复规定标准发生的费用。
(四)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五)工伤康复期满或结束后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
(六)拒绝合理的工伤康复治疗而增加的医疗、康复费用。
(七)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
(八)其他不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
问:市工伤行政、经办机构如何对康复协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答:《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二十六条分别明确,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服务协议规定的义务,建立严格的内部规章制度和便捷的业务流程,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为康复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应当按照《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要求,严格掌握康复治疗出入院标准,制订康复治疗方案,并建立康复项目治疗执行单制度,详细记录康复治疗过程及效果评估情况;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应当按照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进行管理,经工伤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的工伤康复服务项目按照规定纳入工伤康复费用结算;未经审核确认的康复服务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由康复机构承担;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和工伤康复责任医师经考核不合格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应暂停或取消其工伤康复服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