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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和规范差旅费、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实务政策精神,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就相关情况进行解答。
时间:2019-10-22
嘉宾: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贺大伟
地点:访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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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贺局长,你好!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我市下发了《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今天想请你谈一下该《通知》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市不断完善、细化差旅费管理,差旅费制度执行情况总体较好。此前普遍存在的向下转嫁费用、超范围超标准接待以及由此产生的“四风”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今年7月份财政部等三部门发文规范中央级差旅费管理, 8月份河南省财政厅也出台了《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进一步细化差旅伙食费、市内交通费收交的管理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和约束力,市财政局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此《通知》。

《通知》既是解决当前存在的不交不收、差旅费转嫁等问题的务实举措,更是进一步践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具体要求,有利于推动公务支出管理更趋规范化,不断完善公务支出制度体系,营造风清气正、勤俭节约的氛围。

问:《通知》针对市直单位出差人员出差期间领取伙食补助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同现行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制度相比,此通知区分多种情况,分类制定了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标准,做到标准全覆盖,解决此前交纳标准不够明确的问题。

《通知》明确市直单位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通知》规定,市直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省内其他地市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到本市各县(市)、石龙区(市内各区除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其中,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通知》规定,接待单位在安排工作餐或协助安排用餐时,严禁安排酒水。

在强调出差人员自行解决相关费用、主动交纳的同时,《通知》还明确接待单位要按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拒收,解决此前接待单位不愿收、不敢收的问题。

问:《通知》对市内外出差期间产生的差旅费用有何详细规定?

答:《通知》将《平顶山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平财行〔20176号)中“公杂费”调整为“市内交通费”,不再包含通信费用支出。到平顶山市以外地区出差,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我市各县(市)、石龙区出差,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或租车出行的,应如实申报,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问:接待省级及以上机关人员时,可参照什么规定和标准?

答:接待省级及以上机关人员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行〔2019108号)的规定办理。

问:出差人接受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后该怎么办?

答:《通知》规定,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通知》规定,票据由出差人员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能够在强化个人责任的同时,有效解决财务人员审核难、报销手续繁琐等问题。

问: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具有收交频次高、金额小等特点,票据开具、保存工作存在一些难题。《通知》进一步加强了收交费用票据管理,是否会产生票据开具难、报销手续繁琐等新问题?

答:《通知》主要规范了财务管理。明确凭证开具和收取资金账务处理方式,防范风险,解决此前凭证出具和账务处理方式不明晰、不规范的问题。按照规范管理与简化操作并重的原则,规定接待单位应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有效解决一些基层接待单位开具不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的问题。

《通知》规定,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票据。其中,由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单位内部交通工具或在内部食堂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经营性餐饮服务单位就餐的,出差人员直接向餐饮服务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并索取税务发票。接待单位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可按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通知》规定,接待单位应当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问:《通知》对各县(市、区)各部门有何具体要求?

答:《通知》规定,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通知》明确,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市直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

问:《通知》的出台为出差人员及接待单位都提供了便利,有利于推动公务支出管理的规范化,如何确保《通知》的各项规定扎实落地?

答:出差人员自行解决就餐和市内交通,接待单位若协助安排,出差人员就得交纳费用,这是此前就有的明文规定。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收和交规范性不够等问题。此次出台《通知》,有利于推动公务支出管理更趋规范化,也有助于营造风清气正、勤俭节约的氛围。

《通知》规定,自201991日起施行。其他与此相抵触的文件条款自行废止。

要确保差旅费新规有效落地,关键在于转变理念。不论出差人员或接待方,都应该认识到出差是用公款完成公务,而不是享受高标准待遇,要坚定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杜绝转嫁差旅费用、超范围超标准接待以及由此产生的“四风”等问题,全面营造风清气正、勤俭节约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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