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什么要出台《通知》?
答:国家实行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我市大部分单位公房已完成房改,由国有资产转变为个人房产,但也存在一定体量的遗留问题。以平煤神马集团为主,加上一些因改制、破产、兼并导致主体变更或消失的单位,我市尚有约1.5万套公有住房没有完成出售。
随着房价的上涨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单位公房出售仍执行1997年制定的价格标准,存在社会不公和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目前,我省一些城市公房出售已经停止,一些城市参考经济适用房价格调整了公房出售价格标准,还有一些城市主要解决已购买部分产权的公房和职工已交过购房款但未取得产权的公房。郑州市2018年印发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市房改工作中遗留问题的通知》,正在解决单位公房出售遗留问题。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住房制度的公平公正,搞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和公有住房出售的平稳收官,我们提请市政府出台了这个《通知》。
问:《通知》的起草依据是什么?
答:单位公房出售作为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遗留问题,解决时首先要考虑尊重历史,尊重群众利益,要考虑与原有政策的衔接,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和平稳过渡。因此,我们主要参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1999〕89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平政〔2013〕38号)、《平顶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1997年度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及租金标准的通知》(平房改办〔1997〕7号)等文件精神。
问:公有住房怎么出售?
答:根据《通知》规定,199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已缴纳购房款的平顶山市职工,在公有住房出售时,参照《平顶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1997年度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及租金标准的通知》(平房改办〔1997〕7号)有关规定办理。即199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已缴过购房款的,参照1999年价格标准,即666元/平方米执行。
2000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租住公有住房并缴纳购房款的,按单位当时确定的价格出售,但不得低于1999年价格,即平房改办〔1997〕7号文件规定标准。
2007年7月1日以后单位腾空的公有住房,一律按照现评估市场价出售。
问:部分产权住房如何向全部产权住房过渡?
答:购房职工已参加过房改并取得部分产权的,参照平房改办〔1997〕7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问:单位集资房怎么出售?
答: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建设的原单位集资房(含单位经济适用房和单位安居工程房),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内的,按照原批准集资价出售。超出部分已按照当时市场价缴纳过购房款的,不再补缴。未缴纳过购房款的,按照现评估市场价出售。
即:单位集资房(含单位经济适用房和单位安居工程房) 仍按原批复集资价和职务职称出售,超出控制标准面积部分按现评估市场价出售,但过去已缴过购房款的,不再补缴。
问:双套住房如何处理?
答:职工租住两套公有住房的,原则上要退出一套。确实无法退出的,两套房合并计算,超出标准部分按照评估市场价执行。即:两套公有住房建筑面积相加后,不超过夫妇双方最高职级一方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部分,参照平房改办〔1997〕7号文件出售;超出部分按照现评估市场价出售。
问: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是什么?
答:一般干部职工(含初级职称)80平方米以内,县处级干部(含中级职称)100平方米以内,地市级干部(含高级职称)120平方米以内。住房建筑面积超出控制标准部分,按照现评估市场价缴纳购房款。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内保留年代折扣和其他折扣,折扣年限截至1997年底,年折旧率为2%,折旧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凡参照平房改办〔1997〕7号文件出售的公有住房,购房职工的职务职称截至1997年底,集资房以单位集资时为准。
职工以家庭为单位购买公有住房,大龄单身职工的年龄控制标准为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租住单位公有住房并已缴纳购房款后调出平顶山市的,由售房单位出具购房人当时符合购房条件证明,并由现户籍所在地出具其是否享受公有住房出售政策的证明后办理。
问:申请公有住房出售的办理时间是多久?
答:6个月,以申报要件齐全、市住房办正式受理为准。具体说就是2019年9月20日前要完成申报,9月21日起市住房办将不再受理。届时未申请公有住房出售的房屋,参照《平顶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平政办〔2017〕86号)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