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161/2024-00005
  • 发布日期
  • 2024-07-23
  • 主题分类
  • 2024年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关于尽快出台新的《平顶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4-07-23 浏览次数: 浏览
提案号
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297号提案
提案者
曹振华
标题
关于尽快出台新的《平顶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的建议
提案内容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2012年4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该规定是河南省各市、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指导性文件,进一步规范我省各地政府部门在依法征收,依法安置,依法补偿中的责任与义务。随后我省各市先后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我市于2013年5月17日出台了《平顶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该办法分总则、征收决定、补偿、监督管理、附则,共5章,22条。该办法第22条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故该办法已于2018年5月17日失效。

由于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涉及到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房屋开发、城市建设与发展等内容,《平顶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是指导开展这方面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仍在实施中,由于我市没有在该办法于2018年5月17日失效之前及时出台新的办法与该办法进行衔接,导致该办法已失效至今,造成我市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处于政策的空白和缺失,严重的影响和阻碍了我市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正常开展。

建议

1、尽快出台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并制定出台的时间表。

2、在老办法的基础上,吸收其他地市的先进经验与我市实际相结合制定出台新办法。

3、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要比老办法更具科学性和实际操作性,如房屋征收部门主体及市、县区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责与管辖范围等要明确具体,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及征收工作经费等要有明确的规定。


承办单位
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理结果
A
答复内容

曹振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新的《平顶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的提案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我局对您提出的提案进行了认真的学习与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

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主要依据是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目前该条例仍有法律效力。作为条例的补充,我省、市先后出台了相关配套政策。一是河南省人民政府在2012年4月15日发布实施的《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已于2017年10月废止;二是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在2013年5月17日出台的《平顶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平政〔2013〕25号),已于2018年5月17日失效。

二、更新文件存在的问题

我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相继废止后,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市住建局多次与省住建厅进行沟通,询问省级政策出台的具体情况,但一直没有结果。为便于开展工作,市住建局在2019年前后即草拟了《平顶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监管办法》,并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报告。但因我省相关配套政策废止后一直未更新,市级具体办法暂时难以出台。

三、下一步打算

进一步加强与省住建厅的沟通,大力推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配套政策的更新。同时,积极做好我市配套政策更新的工作准备,在原有草案的基础上,吸取其他省内兄弟地市的先进经验,充分考虑曹委员所提出的具体建议,尽早出台我市的配套政策。

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黄建军代表局党组及全体干部职工,对您的关心与支持再次表示衷心的感谢,欢迎您继续关注我市城乡建设工作并多提宝贵意见。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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