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23-00001
  • 发布日期
  • 2023-05-26
  • 主题分类
  • 市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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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何界定非法集资的界限?
发布日期:2023-05-26 浏览次数: 浏览

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令第73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同时,《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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