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2016年12月5日,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与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中兴力维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维公司”)签署《平顶山市区交通信号灯和电子警察系统升级改造项目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购销合同约定,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向力维公司采购信号灯和电子警察系统设备,约定总价为人民币38,361,880.00元。经第三方审计,最终审定工程造价为人民币39,957,021.01元。截至2021年2月5日,力维公司共收到购销合同款项合计人民币34,689,504.00元。经力维公司多次催收,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未予支付剩余尾款人民币5,267,517.01元。
2021年12月6日,力维公司向平顶山市优化营商环境企业投诉平台投诉。2021年12月7日,平顶山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此投诉(投202120号)。2021年12月27日,力维公司收到平顶山市财政局支付的购销合同款项人民币100万元。
2022年1月7日,就购销合同剩余尾款人民币4,267,517.01元的支付事宜,平顶山市公安局回复平顶山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称“市公安局接到“投202120号”交办件后,高度重视,立即安排项目主管单位核实处理。2021年以来,受疫情及其他因素影响,市公安局未能及时继续向市区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系统升级改造项目承建方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项目尾款。近日,我局压缩开支筹集了100万元,已通过财政支付系统向该公司进行了支付,剩余尾款也拟于2022年上半年内全部支付完毕”。然而,截至2022年7月27日,力维公司未收到平顶山市公安局承诺的于2022年上半年全部支付完毕剩余尾款(4,267,517.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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