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2016年12月5日,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中兴力维技术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签署《平顶山市区交通信号灯和电子警察系统升级改造项目购销合同》,该项目审定工程造价为人民币39,957,021.01元。截至目前,购销合同约定的所有合同款项已满足付款条件,剩余人民币5,267,517.01元未予支付。期间,经我司多次催收,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仍未支付。
2021年1月13日,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出具《关于平顶山市电子警察项目尾款支付计划的函》,就平顶山市区交通信号灯和电子警察系统升级改造项目未付购销合同款项向我司作出付款计划承诺,承诺”2021年元月底前向贵公司先支付100万元左右,其余尾款计划在2021年新年过后一个月内付清“,但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违背承诺未按照付款计划支付剩余款项。
2021年10月20日,我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签署的购销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约定,向平顶山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材料,受理科工作人员反馈将组织专家讨论后决定是否立案 。提交纸质材料后,我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平顶山仲裁委员会受理科指定邮箱发送电子版仲裁申请材料。随后,致电受理科反馈”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组织专家讨论,立案时间暂不确定“。而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四条 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根据平顶山仲裁委员会公众号简介,平顶山仲裁委员会是平顶山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组建的专门处理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作为维护法律尊严的机构却在违法,久拖不立,不作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