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2019年2月21日,三门峡联合水务有限公司(“我司”)、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郏县住建局”)以及郏县污水处理厂签署《郏县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技术及管理服务协议》(“《技术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郏县住建局及郏县污水处理厂将第一污水处理厂、第二污水处理厂委托宿迁银控自来水有限公司(“宿迁银控”)进行技术更新及管理,宿迁银控授权我司与郏县住建局、郏县污水处理厂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按照《技术及管理服务协议》,我司负责使两座污水处理厂的排放达到约定标准,并按约收取服务费。
《技术及管理服务协议》第3.1条约定:“两座污水处理厂的服务费用由甲方向丙方支付,其中,乙方对第一污水处理厂的服务费用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第3.2条约定:“经各方测算并同意,甲方应当向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单价按1.30元/m³计算。各方应当在每月10日前结算上月服务费用,服务费用=实际处理水量x1.30元/m³。实际处理水量以污水处理厂进水流量计数据为计量依据”。
2019年5月,为配合郏县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郏县住建局、郏县污水处理厂、我司三方先后签署了《郏县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技术及管理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郏县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技术及管理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协议分别约定:“本次污泥处理设备改造费用约为人民币:750.00万(大写:柒佰伍拾万圆整),由丙方先行垫付实施,完工后经由甲、乙、丙三方共同验收后,提交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确认污泥处理改造总费用,最终由甲方承担”、“本次郏县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国家园林城市改造费用约为人民币:4705500.39元(大写:肆佰柒拾万伍仟伍佰圆叁角玖分),由丙方先行垫付实施,完工后经由甲、乙、丙三方共同验收后,提交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确认郏县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国家园林城市改造总费用,最终由甲方承担”。
上述协议签署后,我司依约履行了协议项下义务,迅速改善了郏县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的设备和污水处理能力,投入750万元对两污水处理厂进行污泥改造,并投入470万元对两个污水处理厂的构筑物、道路、厂内绿化、综合楼和化验室等进行了翻新和改造,配合郏县园林城市检查验收。
2020年7月15日,郏县住建局发布《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郏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中标公告》,宿迁银控和三门峡联合水务并非中标公司。根据《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二》的约定,郏县住建局应自2020年7月15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司全额返还污泥改造项目费用及国家园林城市改造项目费用。
截至2021年4月,我司应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约2682万元,并为污泥改造项目垫付了750万元,为国家园林城市改造项目垫付了470万元。上述全部费用共计约3,902万元。迫于无奈,我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郏县住建局发出公函解除上述《技术及管理服务协议》。
2021年5月20日上午,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我公司进行沟通后,沟通后双方同意分三步进行处理,一是对已签字认可的合同生效期间产生的污水处理费用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经双方认可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扣除财政先行垫付的我司应履行的部分费用后予以支付;二是对设计错误污泥处理间,双方在评估过程中进行协商;三是对未签字有争议的污水处理费放置最后协商。
截至今日,对已签字认可的合同生效期间产生的污水处理费用的评审报告6月底已经完成,但是郏县住建局截止到今日只是答应先付20万,离评审报告的金额相差甚远,这严重影响我公司的经营生产,也损害了郏县的营商环境。在全省合力优化营商环境的今天,我们恳请领导给予协调处理,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解决我公司实际困难,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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