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印发清单 15种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可免予行政处罚
作者:孙聪利 来源:平顶山日报 发布日期:2021-12-07 浏览次数: 浏览

(记者 孙聪利)12月6日,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了解到,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激发文化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和省文物局的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该局建立了我市文化市场纠错容错机制,印发了《平顶山市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决定对以下15种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首次违反相关规定,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首次违反相关规定,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识的,首次违反相关规定,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首次违反相关规定,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依法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首次违反相关规定,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旅行社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首次违反相关规定,且能当场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并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损毁或擅自移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标识,或者损坏文物保护设施,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无主观过错的;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开办机构变更重要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终止业务违反规定的,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业务时,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时将自查情况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的,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期限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对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最终是为了引导和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诚信经营,激发市场创新活动,提升市场主体发展信心。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有关负责人说,各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对列入清单的处罚事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时,要严格按照适用情形,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等进行综合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情形。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签署承诺书,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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