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警方通报四起违法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案件
作者:赵志国 来源:平顶山晚报 发布日期:2020-01-19 浏览次数: 浏览

(记者 赵志国)近日,13岁男孩燃放烟花爆竹时发生意外,左眼眼球被炸伤后摘除,违法爆竹销售商和供货商双双被行拘。1月16日下午,从市公安局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我市警方加大对违法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半个月时间就查处四起此类案件,收缴一批烟花爆竹,多名违法人员被行政拘留。

据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副支队长余福顺介绍,我市近期出台了《平顶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管理办法》,在原禁放区域的基础上扩大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见右侧表格)。此外,我市警方近期加大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查处力度,对一批违反涉及烟花爆竹法律法规的人员进行了打击处理。

1月2日,鲁山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背孜乡某村一男孩在燃放烟花爆竹时被炸伤。接警后,背孜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受伤男孩刘某今年13岁,其外公于当日去世,亲戚花24元购买了“双响炮”,以备丧事之用。11时许,刘某在燃放“双响炮”时左眼被炸伤,后被送往郑大二附院医治,因伤情严重,其左眼眼球被摘除。经查,刘某燃放的烟花爆竹系其家属在背孜乡石河村的一家超市内购买,该超市并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警方依法对该超市老板尹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并将超市内的20余箱烟花爆竹予以收缴。经询问,尹某某经营的烟花爆竹系洛阳籍男子王某为其运送。经调查,王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运输烟花爆竹并对外销售,鲁山县公安局依法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1月7日下午,鲁山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董周乡村民郭某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超市内非法储存30余箱烟花爆竹,依法对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的郭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并收缴超市内储存的烟花爆竹。

1月7日下午,鲁山县马楼乡村民许某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超市内非法储存5箱烟花爆竹。鲁山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后,依法对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的许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并对烟花爆竹予以收缴。

1月13日,叶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王某在叶县马庄乡附近购买、运输鞭炮。经查,王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运输许可的情况下,在叶县马庄乡运输40箱鞭炮。叶县公安局依法以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对王某行政拘留5日,并对其运输的烟花爆竹予以收缴。

余福顺表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不仅会引发火灾隐患、空气和噪音污染,而且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极易造成人身安全事故。警方提醒市民: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不运输、储存、携带烟花爆竹,积极爱护市容环境,维护城市秩序,做文明市民、守法公民,以实际行动展示鹰城市民的良好形象。

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段

全年全域禁销禁燃: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含遵化店镇)行政区域内,宝丰县、郏县、鲁山县、叶县县城建成区及部分乡镇行政区域内(部分乡镇包括宝丰县杨庄镇、肖旗乡、石桥镇、周庄镇、闹店镇、李庄乡,郏县李口镇、姚庄回族乡、堂街镇,鲁山县张官营镇、磙子营乡、张良镇、马楼乡、辛集乡,叶县龚店镇、任店镇、洪庄杨镇)。

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公布禁销禁燃区域和时段:宝丰县、郏县、鲁山县、叶县其他地域

政府可决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禁销禁燃区域和时段:汝州市、舞钢市、石龙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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