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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情况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近日,市环保局负责人就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时间:2018-05-23
嘉宾:市环保局负责人
地点:访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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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标准时点是什么?

答: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2017年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宣传培训等工作。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各地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1.准备阶段:成立普查机构,落实工作经费,开展普查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编印普查表,开展普查培训。

2.清查建库:根据全国、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信息,组织市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清查核实其准确性、全面性、真实有效性,进行修正、补录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

3.全面普查阶段: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入户调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数据审核录入汇总,建立污染源档案,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质量考核、抽测核对与评估等。各县(市、区)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各类污染源入户调查、抽样调查与现场监测,基本信息和活动水平数据采集、录入,核算各类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开展辖区质量控制,数据审核、汇总并上报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4.总结发布阶段: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验收评估、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全市污染源普查成果开发及应用,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与范围是什么?

答: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问: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是什么?

答:包括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问: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是什么?

答: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问: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是什么?

答: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问: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是什么?

答: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问:移动源普查对象是什么?

答: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问: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应该承担哪些义务?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参与、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污染源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污染源普查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污染源普查数据。污染源普查对象应当及时提供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资料。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普查机构派出的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时,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数据,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报表、会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普查经费保障的原则是什么?

答:落实经费是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前提。本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问: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的工作程序是什么?

答:为确保高质量完成普查工作,本次普查,按照要求,需聘用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地方污染源普查机构采取招聘、推荐、自荐等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初步人选。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初步人选进行培训,考试合格的,由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颁发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证,并由当地污染源普查机构办理聘任手续。由第三方机构聘用的普查员应参加地方普查机构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的,由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颁发普查员证。


问:普查员的职责有哪些?

答:负责向普查对象宣传污染源普查的目的和意义、内容,提高其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认识;解答普查对象在普查过程中的疑问,无法解答的,及时向普查指导员报告。

负责入户调查,了解普查对象基本情况,按照普查技术规范指导普查对象填写普查报表,对有关数据来源以及报表信息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进行现场审核,并按要求上报。

配合开展普查工作检查、质量核查、档案整理等工作。

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完成当地普查机构和普查指导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问:普查指导员的职责有哪些?

答:按照当地普查机构工作部署,对其负责区域内的普查员进行指导,及时传达普查工作要求。

协调负责区域内的普查工作,了解并掌握工作进度和质量,及时解决普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于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普查机构报告。

负责对普查员提交的报表进行审核。对存在问题的,要求普查员进一步核实并指导普查对象进行整改。

负责对入户调查信息进行现场复核,复核比例不低于5%。对于复核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人员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整改。

完成当地普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问: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遵守的工作纪律有哪些?

答:执行入户调查等普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

妥善保管普查有关资料和文件。

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保守工作秘密,对在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遵守廉政规定,严禁在普查工作中违反规定牟取利益。


问: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清查范围是什么?

答:普查范围是养殖规模为生猪年出栏量≥50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100头、肉牛年出栏量≥5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2000羽、肉鸡年出栏量≥10000羽的全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问:如何加强本次普查的质量管理,并加强监督实施?

答: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问:如何对污染源普查进行社会监督?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污染源普查办公室举报污染源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并对检举有功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对检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问:我市目前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开展情况?

答:按照要求,市政府已经成立了以邓志辉副市长为组长的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制定了《平顶山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了目标任务、技术路线、部门分工、时间节点。各县(市、区)也相应制定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农业和畜牧部门也按照要求制定了《工作方案》,积极开展农业和畜牧业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我市的整个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正在按照时间节点稳步推进。目前的主要工作是入户清查,建立普查名录库。

污染源普查是10年才开展1次的重大国情调查,对全面摸清我市各类污染源情况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将有利于准确判断我市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环境攻坚措施,推动我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请大家给予理解和支持。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关心普查、参与普查、配合普查,为平顶山市的天蓝、地绿、水净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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