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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政办〔202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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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5452065/2022-00012
  • 发布日期
  • 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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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29 浏览次数: 浏览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平政办〔202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10日

 

 

平顶山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机制,高效有序实施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发生次数和灾害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国办函〔2020〕99号印发)、《河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豫政办〔2021〕8号印发)、《平顶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政〔2020〕17号印发)等。

1.3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属地为主、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救结合,专群结合、军地联动,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5  森林火灾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6  响应分级

市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森林火灾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扑救行动

根据火场状况、地形地势、气象条件和队伍物资准备情况,科学制定扑救方案,组织扑火队伍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2  疏散转移人员

解救、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并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森林火灾发生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体系由市、县、乡三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3.1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3.1.1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成

设指挥长1名,由市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若干名,由分管林业工作副市长、平顶山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林业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和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秘书长2名,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武警平顶山支队、平顶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平顶山供电公司等23个单位负责人。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

3.1.2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职责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拟订有关政策和制度,组织修订《平顶山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全市森林火险形势、火灾处置进展情况,开展有关协调工作;监督检查辖区内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事项的落实情况;决定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重大事项。

3.2  市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组织

3.2.1  前方指挥部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时,成立市级前方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火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火灾发生地县级党委、政府负责人担任。组织成立综合协调组、扑救指挥组、专家支持组、气象服务组、人员安置组、后勤保障组、治安保卫组、宣传报道组等8个工作组。根据火场情况,前方指挥部指挥长可调整工作组的设立、组成单位及职责。

3.2.2  后方指挥部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时,在成立前方指挥部的同时,成立后方指挥部,负责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并提出处置意见,为现场救援提供服务和保障;按前方指挥部要求,及时调度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做好信息收集上报工作。后方指挥部由市政府指定的负责人及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3.3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发生地县级政府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履行抢险救援属地责任,一般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森林火灾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共同负责。

本预案启动后,救援力量按照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调度指令到达抢险救援现场,接受前方指挥部统一指挥。军队支援力量调动、指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  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预警

4.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由高到低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Ⅳ级,蓝色预警,低度危险,林内可燃物难以燃烧;

Ⅲ级,黄色预警,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

Ⅱ级,橙色预警,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

Ⅰ级,红色预警,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

4.1.2  预警发布

各级应急、林业和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研判森林火险形势,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短信、微信等媒体平台向全市发布。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在必要时向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并提出工作要求。

4.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后,市气象部门及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天气信息,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各视频监控站点、防火瞭望台、入山检查站和护林员加强林火监测、巡山护林和野外用火的监管工作;当地森林消防队要靠前驻防,进入临战状态。

当发布橙色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后,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预警地区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主要领导要亲自值班、带班,亲自检查落实防范措施;加强火源管理,风景旅游区、入山口等重点区段要层层设岗,禁止携带火种上山、入林。

当发布红色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后,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平台等媒体公开发布森林火险警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规定发布森林火险天气紧急警报;县级以上政府视情况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市、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况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4.2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同时向受威胁地区相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通报。

4.2.1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的,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当按相关规定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1)发生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交界处的;

(2)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

(3)威胁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

(4)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5)发生在原始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国有林场及其他重点林区的;

(6)需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支援的;

(7)应当报告的其他森林火灾信息。

4.2.2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的,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当按相关规定立即向市政府和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1)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

(2)发生在省辖市界附近的;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

(4)威胁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

(5)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6)发生在原始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及其他重点林区的;

(7)需要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支援扑救的;

(8)应当报告的其他森林火灾信息。

5  应急响应

森林火灾发生后,发生地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火情发展态势和扑救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1 启动条件

5.1.1 Ⅳ级响应

(1)造成1—2人死亡或者3—9人重伤,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森林火灾高风险区、危险性较大,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危险性较大,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5)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提出启动建议,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秘书长宣布启动Ⅳ级响应。

5.1.2 Ⅲ级响应

(1)达到较大等级,且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森林火灾高风险区、危险性较大,1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提出启动建议,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宣布启动Ⅲ级响应。

5.1.3 Ⅱ级响应

(1)达到重大等级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森林火灾高风险区、危险性较大,30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提出启动建议,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宣布启动Ⅱ级响应。

5.1.4 Ⅰ级响应

(1)达到特别重大等级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者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火势持续蔓延,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导致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的森林火灾;

(4)本市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提出启动建议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市政府可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2  响应措施

5.2.1  Ⅳ级响应

(1)及时调度火情信息,研判火情发展态势;

(2)加强对当地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

(3)视情况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2.2  Ⅲ级响应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当地火灾扑救工作;

(2)协调相邻地区派出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3)市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择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人到分包森林防灭火责任区现场协助扑救。

5.2.3 Ⅱ级响应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火场第一线,成立前方指挥部,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2)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立后方指挥部,负责研判火灾发展态势并提出处置意见,为现场救援提供服务和保障;

(3)及时组织调动森林消防队、地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驻平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参加扑救工作;

(4)配合前方指挥部各工作组落实相应的救援保障工作。

5.2.4 Ⅰ级响应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紧急赶赴火场第一线,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及时决定火灾扑救的重大事项;

(2)根据实际需要,报请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协调增调驻豫解放军、武警部队、地方综合应急救援队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专业力量和航空消防飞机支援;

(3)配合省政府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5.3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点、时段,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市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  应急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根据工作需求,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6.1  扑救火灾

森林火灾发生后,由林业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森林经营单位负责火情早期处理。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就近组织有关救援力量参与火灾扑救,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可组织协调民兵、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动员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火灾扑救工作,但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各扑救力量应服从前方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确保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安全,严格执行“三先四不打”要求,在扑火队伍行进路线、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科学组织扑救,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6.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在建工地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保证转移的受灾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有必要的医疗救治。       

6.3 救治伤员

迅速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4 保护重要目标

当林区和靠近林缘的重要民用设施、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重大危险源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原始森林等高保护价值森林受到火灾威胁时,应迅速调集专业队伍,由专业人员指导,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阻碍救援等违法犯罪行为。

6.6 发布信息

一般森林火灾信息由火灾发生地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社会发布;较大森林火灾信息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社会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发布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依法的原则,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情况。新闻单位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前方指挥部的批准,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市、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加强舆论引导和舆情管控,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回应关切。

6.7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救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确认无火、无烟、无气后,现场扑救人员方可撤离。

6.8  应急处置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褒扬。

7 后期处置

7.1 火场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被扑灭后,要保留不少于总扑救力量10%的人员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不少于36小时,防止死灰复燃。

7.2 火灾评估

市、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过火面积、受害面积、林木蓄积、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逐级上报。

7.3 案件查处

公安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应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森林火灾案件调查应与火灾扑救同步进行,以便及时、准确调查取证。

7.4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及时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并建立森林火灾档案。

7.5 约谈整改

对因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方,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要及时约谈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7.6 责任追究

对在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

7.7 表扬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在扑救工作中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8  应急保障

8.1  制度保障

8.1.1  工作会商制度

(1)火情会商制度。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应急、林业、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不定期开展火情会商,为扑火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2)扑救方案会商制度。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应急、林业、气象、公安等部门和扑火专家,分析会商扑救方案,为扑火指挥提供技术保障。

(3)重大决策会商制度。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有关成员,对重大问题进行会商决策,统一调度指挥。

8.1.2  信息共享制度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发布、共享相关政策、会商结果、工作动态信息。应急响应期间,前方指挥部成员单位共享实时火情和相关基础数据信息,包括火灾预警监测、应急救援、航空救援、早期处理、交通管控、火场气象、森林分布、物资保障、立地条件等信息。

8.1.3  工作责任制度

(1)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承担森林防灭火工作领导责任,做到组织机构、防火责任、基础设施、工作经费、火灾处置“五到位”。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林区经营单位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灭火主体责任。

(2)督导监督机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对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履行自身防灭火职责的同时,对分包责任区的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各成员单位森林防灭火责任落实、物资储备、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值班值守等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3)工作自查检查制度。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检查防灭火措施落实情况,县(市、区)或基层单位开展自查,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或者主管部门开展核查。

8.1.4  核查统计报送制度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森林火灾核查统计报送制度,统计森林火灾发生的基本情况、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情况。森林火灾信息由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逐级上报。

8.1.5  值班值守制度

进入森林防火紧要期(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15日),全市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及时了解掌握火情、扑救进展等情况。出现高火险天气时,要了解有关重点林区火险等级和要采取的应对措施。发生火灾后,要主动了解火场范围和人员伤亡情况以及施救情况。

8.2  队伍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时,专业森林消防队、消防救援队伍、地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的骨干和主力,驻平解放军、武警部队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

8.2.1  消防救援队伍

承担重特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及保护重要目标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8.2.2  驻平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

包括驻平部队、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8.2.3  专业森林消防队

由市、县级政府组建,有较为完善的硬件设施和扑火机具装备,人员相对固定,防火紧要期集中食宿、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做到训练有素、技术过硬、管理规范、装备齐全、反应快速。  

8.2.4  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由林区县级和乡级政府、林场、林区经营单位组建,每年进行一定时间的专业训练,确保有组织、有保障,人员相对集中,具有较好的扑火技能和装备。

8.2.5  地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由各地政府、国有企业组建,是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专业力量。

8.2.6  群众森林消防队伍

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以及林区村(居)民中的青壮年为主,主要参加火情处置、带路、运送扑救物资、提供后勤服务、参与清理和看守火场等任务。

8.2.7  力量编成

    森林火灾发生后,按照属地负责、就近调度原则,由火灾发生地政府调度本地救援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市级森林火灾Ⅰ、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灾情险情及先期救援处置情况,研究部署救援力量的编成和规模,必要时协调军队应急救援力量和周边地市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增援。救援力量调度方案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拟定,可参照《平顶山市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力量编成表》。

扑救力量分为三个梯队:第一梯队是火灾发生地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消防救援队伍、地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第二梯队是火灾发生地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市地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第三梯队是解放军、武警部队。行政区域外增援的各类队伍按照上述标准纳入各梯队编成。

8.2.8  力量调度

(1)下达指令。各牵头部门协调联系救援力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统一下达书面调度指令,火情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指挥调度,后补发书面指令。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火情信息通报主要救援力量。需要驻平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扑救的,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商平顶山军分区、武警平顶山支队,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2)快速出动。救援力量接到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调度指令后,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紧急集结动员,快速做好准备,并将集结情况(包括指挥员、人员、装备、行程路线等信息)报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征得同意后立即赶赴救援现场或指定地点。

(3)预置备勤。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救援力量部署,下达预备指令,预置备用力量,做好增援准备。

8.3  资金及物资保障

8.3.1  救援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按照辖区内的森林面积安排森林防灭火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用于森林防灭火应急储备物资购置和各地森林防灭火经费。

8.3.2  救援装备保障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预案要求,以救援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为目标,加强市级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救援装备。县(市、区)、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等救援装备,并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各类机具装备性能良好。

8.3.3  救灾物资保障

市级救灾物资包括帐篷、折叠床、棉被、棉大衣、应急包、手电筒等,储备在市级救灾物资仓库。

市级救灾物资调用条件。森林火灾发生后,受灾县(市、区)要先使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在本级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要时,可申请使用市、省或中央救灾储备物资。申请调拨救灾物资应逐级上报,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可越级上报。

市级救灾物资调运程序。市应急管理局发布物资调度命令,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救灾救助物资调运工作。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他后勤物资、生活物品等,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8.4  气象服务保障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气象局通报火场位置、火场范围和火场蔓延趋势等信息,市气象局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循环制作火场区域气象专报,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8.5  通信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应建立森林火灾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通信部门协调市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森林火灾扑救做好公众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火场区域及周围地形、地貌、社区分布、道路、资源等地理信息,为救援决策提供支持。

8.6  交通运输保障

增援扑救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摩托化输送方式为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抢险人员、转移群众、扑火救援物资运输。

8.7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灾区疾病防治工作开展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火场实施现场医疗救护,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组织、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

8.8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林区纵火、破坏森林火灾救援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行为,保障火灾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编制、修订

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预案评估,并适时修改完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森林火灾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需要修订应急预案的情况。

9.2  预案培训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组织预案培训。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每年森林防火紧要期前至少培训1次。要科学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增强针对性,提升各级、各部门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9.3  预案演练

(1)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各级专业和消防、地方综合应急等救援队伍要根据本地森林火灾风险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3)乡镇(街道)、林场、涉林景区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9.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pdf

                    2.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前方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pdf

                    3.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pdf

                    4.市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力量编成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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