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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政办〔2021〕25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21-00021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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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办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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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平顶山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05 浏览次数: 浏览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平顶山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2021〕25号


各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乡村振兴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制定的《平顶山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28日



平顶山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

市乡村振兴局  市委农办  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21〕33号),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现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精准方略,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

(二)目标任务

到2021年年底,分类摸清各类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底数,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按照扶贫项目资产的产权归属做好资产移交工作,构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长效机制。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

2.坚持权责明晰,实施分类管理。按产权归属落实后续管理责任。扶贫项目资产由各县(市)、石龙区政府负责统筹。根据不同类别扶贫项目资产属性,落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注重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机制。

3.坚持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4.坚持接续推进,减轻基层负担。在现有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类扶贫项目资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受益群体等特点,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5.坚持底线思维,注重防范风险。树牢风险意识,压实后续管理责任,规范后续管护运营和收益分配使用,严格处置流程,完善监管机制,坚决防止扶贫项目资产闲置、流失等现象发生,保障扶贫项目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合法权益。

二、重点任务

(一)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

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全面摸底,分类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设施农业、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电商扶贫、旅游扶贫等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以及投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支持其带贫发展所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电力设备等公益性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到户类资产主要包括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自身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用于金融扶贫贴息、直接发放帮扶贫困户自身发展的补贴除外。

各县(市)、石龙区政府全面负责扶贫项目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乡村振兴、财政、发展改革、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对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建立扶贫项目资产清单和管理台账,确保做到账实相符;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乡镇(街道)、村对属地扶贫项目资产建立扶贫项目资产清单和管理台账,到户类资产要在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中明确项目绩效结果及受益对象。财政部门负责摸清财政扶贫资金投入情况;乡镇(街道)、村负责摸清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等资金投入情况。

(二)有序推动确权登记

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政府拨款形成的集体资产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搬迁社区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搬迁社区,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对公益性资产,明确划归村级组织或由村级组织通过自主筹资筹劳以及社会捐赠、对口帮扶等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村级组织所有。由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承担项目实施责任的地方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所有。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各县(市)、石龙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并确保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三)落实后续管理责任

市、县两级政府要统筹指导和监督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各县(市)、石龙区政府对本县域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要明确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责任清单。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制定管护制度、标准和规范,明确管护目标、质量要求、管护方法、操作规程及应急保障机制等,加强培训和监督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对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贫项目资产,村级组织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村级小微权力清单,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发挥作用。

(四)规范后续管护运营

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扶贫项目资产的经营须根据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经营性资产须达到项目设计时确定的综合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各县(市)、石龙区可根据实际,依法探索通过多种形式合理流动,依据市场经济规则搞活资本经营,实现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实施以资产折股等形式进行统一的市场化运作,实行集中统一管护。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对公益性资产,要加强后续管护,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鼓励各县(市)、石龙区政府逐步由直接提供管护服务向购买服务转变,采用多种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管护。鼓励集体经济实力强的村对所属公益性资产实行统一管护。鼓励各县(市)、石龙区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或监测对象参与管护。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其参与管护和运营。鼓励采用“门前三包”、党员责任区、文明户评选等形式,引导农民参与村内道路、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和公共绿地等的管护。

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更好发挥资产效益。

(五)规范收益分配使用

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

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项目运行管护、村级公益事业和村集体产业发展等方面。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正在实施的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到期后按照上述原则及时调整和完善。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到村集体账户后,须在3个月内确定收益分配使用方案并报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备案。

村集体或搬迁社区的资产收益按照“村级提方案、乡级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以村或社区为单位提出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并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后,由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同意,报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同时鼓励采取参加村或社区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

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严格项目资产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可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对资产进行规范处置,处置结果要及时进行公示。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各类帮扶资金建设或爱心捐助、捐建的集体资产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的,在进行转让、处置时,应进行资产评估,除向上级机关申请审批或备案外,须征得提供建设资金的帮扶单位、爱心捐助人士或企业等的同意。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石龙区要充分认识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统筹部署落实。乡村振兴、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明确管理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乡村振兴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

(二)强化监督管理

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贪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信息建设

充分依托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模块,分级分类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应登尽登、应管尽管,持续发挥作用和效益,规范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不断提升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四)注重总结宣传

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和解读,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总结,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及时解决发现问题,积累并推广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

各县(市)、石龙区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方案或办法,并分别报市乡村振兴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备案。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平顶山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脱贫攻坚以来扶贫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平脱贫攻坚〔202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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