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华欧(北京)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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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航华欧(北京)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110113MA005C8K13
法定代表人 孙飞
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天柱东路5号(华欧航空支援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种类 虚假广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 处 字〔2020〕 33 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周毅(执法证号∶豫D01-426093)任浩杰(执法证号∶豫D01-549796 )、赵朝辉(执法证号∶豫D01-915593)
违法事实 经查,中航华欧(北京)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的招生广告中有“培训五个月即上岗就业”、“年薪10万以上,100﹪安排就业”等字样,因其允诺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该行为涉嫌虚假广告,宝丰县广播电视台(2019年7月18日改制为宝丰县融媒体中心)2018年8月29-30日应河南省广播电视台民生频道(《民生大联动》栏目)之邀,参加“市、县电视台中航华欧”推介会,推介中航华欧公司空乘招生、培训项目广告,会议费用由中航华欧公司承担,2018年9月6日,宝丰县广播电视台与中航华欧(北京)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书,发布广告期限为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协议摘要条款如下: 一:1、航空地勤培训安置学生统一收费标准49800元/人,2、航空空乘培训安置学生统一收费标准138000元/人,甲方(中航华欧公司)负责开具收据。 二、乙方(宝丰县广播电视台)平台宣传费标准:1、地勤岗位:培训费总金额15﹪/人,2、空勤岗位:培训费总金额10﹪/人。 2018年9月10日—11月10日,宝丰县广播电视台分别在有线台发布30秒招生视频,在广播电台播放30秒招生广告,内容包含有“培训、招聘航空空乘人员”、“培训五个月即上岗就业”、“年薪10万以上、100﹪安排就业”、“大专以上学历均可报名,(民生大联动)北京中航华欧,民生大联动0371-88812511等字样”。宝丰县广播电视台共收取中航华欧公司平台宣传费(广告费)7470元。 2018年9月举报人马遂生看到广告后到宝丰县广播电视台咨询,之后其子马明欣到省电视台参加面试合格,可以报名参加培训。2018年10月19日马遂生与马明欣父子二人前往北京中航华欧公司,20日在体检合格后缴费49800元,工作人员称学员不齐让回家等通知。数日后按中航华欧公司通知,马明欣到青岛参加航空地勤培训,12月初培训结束后再次让回家等通知,并承诺春节前保证全部安排上岗。春节临近公司联系不上,通过宝丰台和省台与北京多次沟通要求退款,期间多次沟通未果,至今未安排就业,在我局查处期间,并强烈要求下已于2020年4月24日退款。经与宝丰县广播电视台核实,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主要证据材料 1、《营业执照》、“战略合作协议书”复印件三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执法人员从宝丰县融媒体中心网站下载打印的截图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在其网站发布培训招聘航空空乘人员的事实; 3、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广告招生一事和发布广告及收取培训费用的事实; 4、中航华欧(北京)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宝丰县融媒体中心和河南省百姓村官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与中航华欧(北京)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有培训招聘航空空乘人员业务的事实: 5、涉案人员马遂生和其子马明欣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情况说明二份,马明欣与中航华欧(北京)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国际(国内)岗位培训服务协议书”复印件一份,马明欣的“航空地勤岗位培训费用”全款49800元收据复印件一份,说明受培训人员缴费培训后未按协议规定兑现承诺的事实。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2020 版)》第七章第一节处罚依据(一)之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2020 版)》第七章第一节处罚依据(一)之规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同意
集体讨论情况 同意
处罚内容 罚款2241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 年 11月 17 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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