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己四采区主通风机未定期检测、轨道下山未按规定设置防跑车防护装置等违法违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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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775119939H |
法定代表人 |
刘兴全 |
地址 |
新华区新新街新一街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平)应急罚〔2022〕30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谷龙生(16040024039) 杨喜会(16040024090) |
违法事实 |
8月3日--4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行为一:1. 矿井无己四采区主通风机的探伤报告。行为二:2. 己四采区轨道下山防跑车防护装置未安装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二:《现场处理决定书》豫(安管)煤安处〔2022〕021号;证据三:《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存在以上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针对该单位违法行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责令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限期改正,决定对该单位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针对违法行为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责令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限期改正,决定对该单位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 |
法制审核情况 |
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同意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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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责令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限期改正,决定对该单位处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1月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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