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XX无证经营兽药的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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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农(兽药)罚[2022]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丰 缪(16040019027) 马利国(16040019026)
违法事实 2022年6月20日上午,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与卫东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卫东区开源路西鹰城商贸3号楼2605的名称为:平顶山市卫东区布偶先生宠物用品馆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向负责人李毅翔出示执法证件后,查看了该该宠物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宠物服务。执法人员在该宠物馆储藏室(库房)检查时发现两种兽药: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10盒)、批准文号:040661504、生产厂家:芮城天通动保药业有限公司;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15盒)、批准文号:兽药字040622530、厂家:芮城绿曼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毅翔现场未能提供出该宠物馆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主要证据材料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1页);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共1页); 3、现场照片2张(共2页); 4、姚光龙、李毅翔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 6、经营者姚光龙委托书1份(共1页); 7、送达回证1份(共1页)
处罚依据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版)《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裁量阶次: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违法经营的兽药2个品种以下,或3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以上低于13万元罚款。”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80元、没收经营的两种兽药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6月29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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