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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征集和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发布日期:2020-05-05 浏览次数: 浏览

关于《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和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根据工作安排,市司法局起草制订了《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8月26日至9月26日,在政府门户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7条,现将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建议:加重处罚力度。第三十六条“……逾期未清运、清理、平整,经催告仍不清运、清理、平整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为清运、清理、平整,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采纳情况:未采纳。理由:是根据《河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五万元……”的规定,以及不突破上位法设定的处罚限额的原则,《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设定为目前的处罚幅度。 

二、建议:根据《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入到第三十六条中。

采纳情况:已采纳。

三、建议: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与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未明确的内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保留一条即可。

采纳情况:已采纳。

四、建议:第十九条“因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进行河道采砂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修改为“因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进行河道采砂的,若未经省发改委或市发改委立项批准的项目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

采纳情况:未采纳。理由:制定该内容主要参照《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中“因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进行河道采砂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

五、建议: 第三十三条关于联合执法的内容,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河道采砂管理的需要,定期组织水利、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林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执法。”

采纳情况:未采纳。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与河道采砂管理执法联系不是十分紧密且条文表述不能全部列举所有的行政管理内容,若有实际需要,“等”字可包含其他,因此不予采纳。

六、建议:附则中增加河长制解释。 

采纳情况:未采纳。理由:2016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2016年12月10日,水利部制定出台了《水利部环境保护部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均有关于河长制的具体解释和详细规定,因此条文中不再做规定。

七、建议:第二十一条关于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建议增加重新办理申请的条件。

采纳情况:未采纳。理由: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到后期应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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