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364/2019-00002
- 发布日期
- 2019-06-28
- 主题分类
-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2019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质价 政策公告牌 | |||||||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粮发〔2018〕99号),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规定价格公开挂牌组织收购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期限自国家批准启动之日起到2019年9月30日结束。 | |||||||
等 级 | 价 格 (元∕斤) | 容 重 (克∕升) | 不完善粒 (%) | 杂质(%) | 水 分(%) | 色泽、气味 | |
总量 | 其中:矿物质 | ||||||
一等 | 1.16 | ≥790 | ≤6.0 | ≤1.0 | ≤0.5 | ≤12.5 | 正常 |
二等 | 1.14 | ≥770 | |||||
三等 | 1.12 | ≥750 | ≤8.0 | ||||
增 扣 量 项 目 及 规 定 | 水分 | 实际水分含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 |||||
杂质 | 实际杂质含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实际杂质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矿物质含量指标超过标准规定的,加扣量0.75%,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 | ||||||
不完善粒 | 不完善粒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1个百分点,扣量0.5%;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不完善粒含量超过8.0%的,不列入收购范围。 | ||||||
其他规定 | |||||||
备 注 | 增扣量项目及规定依据国粮发〔2010〕178号文件 | ||||||
监督电话:0371-68083667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 |||||||
0371-65683691 (河南省粮食局) 0371-65830170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 | |||||||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 |||||||
河 南 省 粮 食 局 | 监制 |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