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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 201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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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概述
发布日期:2016-10-14 浏览次数: 浏览

   税收政策是指国家为了实现一定历史时期任务,选择确立的税收分配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它是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收政策与税收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都是指导税收分配活动的准则,但税收原则是指导税收行为的思想观念性的准则,具有指导意义,且较宽泛;税收政策是税收行为的指导准则,更具有实践性、可操作性,必须执行。此外,税收原则具有普遍性,税收政策具有时间性。
  税收政策是在一定的经济理论和税收理论的指导下,根据国家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要求制定的。税收政策有总政策和具体政策之分。税收总政策是根据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税收实践中所必然发生的基本矛盾而确定的,是用以解决这些基本矛盾的指导原则。又称”税制建立原则”。税收具体政策是在税收总政策指导下,用以解决税收工作中比较具体矛盾的指导原则。税收总政策在一定历史时期具有相对稳定性,税收具体政策则应随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税收总政策是建立各项税制的指针,而税收具体政策在每项税收制度中的体现就不尽相同。税收总政策是指国家的税收政策,具体税收政策是指某一税种的政策。税收总政策及其指导下的具体政策,对于税制的总体布局和税种结构的建立,以及各种税的税率、税目、减免、课征环节等税制要素的确定都十分重要。税收总政策和税收具体政策不明确或不正确,就会使税制的建立和改革发生偏差和失误,对经济产生不良影响。                   
  一、我国税收政策的形成与发展
  我国税收政策的形成和发展与中国的社会经济建设紧密联系在一起。不同时期的税收政策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一)建国初期和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税收政策
  1949年3月,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决定,把党的工作中心从乡村转到城市,以生产建设为中心任务。税收工作重点也开始由农村向城市转移。同年,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这就是建国初期的税收总政策。在这一总税收政策指导下,又根据全国税收制度不统一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统一税政,平衡财政收支的税收政策。
  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财政比较困难。中央人民政府为了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当时的最突出的问题是,全国税收制度不统一,老解放区仍实行各根据地制定的税收制度,新解放区除废除国民政府的一些不合理税收以外,一般沿用旧税法征税。致使全国各地的税收制度不一,税收负担不平衡,对生产的发展和保证财政收入不利。中央人民政府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统一税政、平衡财政收支的总的税收政策。
  这一总税收政策的具体体现是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的通令、《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等文件。明确规定了新中国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管理体制、组织机构等一系列重大原则,建立了新中国第一个统一税收制度。对于全国财政经济的好转和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和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确立了新中国的税制。新税制总的政策是统一税政、平衡财政收支。同时制定了“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等具体政策,这一政策是通过“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来体现的。多种税是指同一商品流转额同时征收几种税,多次征是有的税种要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多次征收。如在商品出厂时,要征收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再经过批发和零售时,还要在每个环节征收营业税和印花税。采用这种税收制度,是因当时多种经济成分同时并存,特别是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经济活动方式多种多样的情况所决定。“多种税、多次征”的税收制度,不仅使国家从生产、流通各个环节取得财政收入,也从多方面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经营活动进行了监督,防止偷漏税款。实践证明新税制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物价,平衡城乡税负,恢复国民经济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起了重要作用。
  (二)保证税收、简化税制,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税收政策
  1952年底,我国胜利地完成了恢复国民经济的任务。国营经济和合作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提高了,商品流转和经营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商品流转环节大大减少,出现了“经济日益繁荣,税收相对下降”的现象。同时,认为“多种税、多次征”的复杂税制不利于国家的计划管理和国营企业经济核算。因此,提出了“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税收政策开始配合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一是贯彻“利用、限制、改造”的原则,实行“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政策。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逐步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如对国营商业批发工业品和在本系统内调拨农产品不征税,而对私营批发商业一律征税;对私营工商业征收所得税,限制资本,而对国营工商业则不征所得税;对私营企业加强管理等措施。这对私营企业的改造和发展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都有重要作用。
  二是通过税收分配,节制资本。在征收工商企业所得税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润采取了“四马分肥”的分配办法。即把私营企业所获得的利润按照国家企业所得税、企业公积金、职工福利奖金、资方股息红利等四个方面进行分配。实际上是对资本家进行赎买政策的一种形式。
  三是按改造程度实行“区别对待”。税收对接受改造的私营工厂和未纳入改造的私营工厂,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对公私合营企业在税法上放宽,并按照国家对他们的控制制度,采取相应的税收措施,在税收管理上,也按照企业不同的改造程度,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鼓励向高级改造形式发展。
  四是农村工商税实行“轻税”政策,促进对农业、手工业的合作化。限制农村中的资本主义发展倾向,对手工业合作社采取了税收扶持措施。
  (三)简化税制的税收政策
  1956年对生产资料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后,认为原来适应对私营经济利用、限制、改造的“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已不适应基本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因此,提出了“基本上在原税负基础上简化税制”的税收政策,并在1958年对原工商税制作了重大改革。主要内容是:合并税种、简化纳税环节、调整税负。
  1973年,由于“左”的指导思想,不论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的作用,把国营企业作为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把税收看作是组织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主张“税利合一”。对税制又进行了较大的改革。
  (四)合理调节各方面经济利益
  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充分发挥税收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经济改革的需要,我国税收制度也逐步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改革,调整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使税收的财政职能和经济调节职能都大为增强。
  从1979年起,对当时实行的税种进行必要的改革,并适当恢复一些税种,开征了一些新的税种。建立了涉外税制,建立、健全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制,通过两步利改税,突破了几十年统收统支体制的格局和对国营企业不能征收所得税的禁区,使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并且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为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创造了条件。国家对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都建立了征收所得税的制度。与第二步利改税同时,国务院于1984年9月发布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等四个条例(草案),将原工商税一分为四,使不同税种在不同经济领域里分别发挥特定的调节作用。国务院还发布了资源税条例(草案),对资源的级差收益进行调节。并开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我国的流转税体系的建立和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又一次改变了我国税制、再次实现了从较为单一的税制向复合税制的转变,使我国税制建设开始步入新的轨道。从1984年到1994年1月1日止,我国对工商税制进行了不断的完善,还陆续开征了其他一些税种,废止了一些税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税收制度经过一系列改革,形成了一个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其他各税相互配合的复合税制。从整体上看基本上适应了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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