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委省政府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第五批)
来源:平顶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8-11-26 浏览次数: 浏览

第五批D201811150001号

(一)举报内容

舞钢市尹集镇康庄村康沟组刘庆海豆腐厂污水外排污染环境。

(二)调查情况

经舞钢市政府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属实。

该豆腐坊大缸内有泡制的黄豆;未建浆水收集池;豆腐坊北侧及西侧自然沟内有浆水排放痕迹。

(三)处理结果

1.11月16日,舞钢市食药监局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平舞尹食药监食责改[2018]23号),要求豆腐坊立即停业整顿,同时对主要设施、设备进行了查封。舞钢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其立即停止生产,建设可满足生产需求的收集池,对作坊北侧、西侧自然沟内的污染物进行清理。

2.舞钢市政府要求,尹集镇政府负责11月16日完成加工场所卫生整改;11月17日完成自然沟内污染物清理;11月21日完成收集池建设。

第五批D201811150002号

(一)举报内容

郏县李口镇东南村南有一个灰厂,厂区里扬尘大,厂区建设环评不一致,非法偷排污水,外排污水进入附近水库(张店水库、东南村水库),导致这两个水库受到严重污染。

(二)调查情况

经郏县政府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1.反映的“厂区里扬尘大,非法偷排污水进入附近水库(张店水库、东南村水库),导致这两个水库受到严重污染”问题,不属实。

经现场勘查,竹园灰场大部分被水覆盖,未被水覆盖的灰面,有篷布覆盖,覆盖不到的地方种植有植被,现场无扬尘。

竹园灰场外排水分为两类:一是竹园灰场下渗外排水,汇入灰场的雨水通过灰层过滤、土工布过滤后达标排放。二是为确保汛期大坝安全,通过溢流堰和排洪管排放的溢流水和泄洪水,经灰层过滤、土工布过滤及坝下约200m3沉淀池沉淀处理后达标排放,不存在偷排现象。

平东热电每月对外排水、灰场地下水、地表水进行检测。外排水稳定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地下水稳定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限值;下游张店村张南河道和张店水库(地表水)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2.反映的“该厂区建设与环评不一致”问题,不属实。

2003年4月1日,竹园灰场通过了市环保局组织的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平环验[2003]16号)。

(三)处理结果

由郏县环保局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1.持续强化竹园灰场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督促平东热电每月对外排水、灰场地下水、地表水的监测制度化,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督促平东热电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环保和监测信息,让群众的监督权、知情权落到实处。

第五批D201811150003号

(一)举报内容

鲁山县琴台爱民社区人民路西段,有家饮食小作坊,平时加工食品的时候噪声大,严重扰民,望有关部门能够重视。

(二)调查情况

经鲁山县政府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2018年11月16日现场调查发现,群众反映的问题位于鲁山县人民路西段回民新村中部,经营者王某每日凌晨4时开始在家熬制胡辣汤,运往鲁山县琴台街与向阳路交叉口东50米处路南摊位售卖。使用的灶具为电加热锅和商用液化气灶。经现场演示,噪声来自液化气灶上安装的供风机,虽噪声较小,但在夜间存在噪声扰民现象。

(三)处理结果

2018年11月16日,鲁山县琴台街道办事处向王某下达了《琴台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责令停产、停业、停工及整改通知书》(琴台环保〔2018〕第64号),责令王某于2018年11月17日前拆除液化气灶。现已拆除完毕。

第五批D201811150004号

(一)举报内容

汝州市庙下镇郭庄村杨沟自然村,有家无名石料厂,在石料开采过程中产生较大扬尘,污染环境。

(二)调查情况

此举报件与第4批D20181114001号件部分内容重复。

经汝州市政府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问题属实。

汝州市锦隆实业有限公司杨沟村建筑用砂岩矿,在基建过程中存在洒水喷淋装置不完善、未安装车辆冲洗装置、厂区道路未硬化到位、矿区料场覆盖不彻底等问题。

11月4日,庙下镇政府联合市地矿局向汝州市锦隆实业有限公司杨沟村建筑用砂岩矿下达了整改通知,要求企业立即进行整改。

(三)处理结果

1.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

2017年10月9日,汝州市森林公安对庙下镇郭庄村杨沟自然村一石料厂涉嫌占用林地采挖山石立案侦查。经平顶山丹阳林业工程设计服务有限公司、汝州市林业局、汝州市森林公安局联合对马帅峰石料厂进行现场勘验,该石料厂采挖区现场共占用宜林地面积22.54亩,原有地貌已遭到破坏。2018年3月8日,马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汝州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8年3月16日,该案侦查终结,汝州市森林公安局将该案件移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待法院判决后,市林业局督促涉案人员马某及时对22.54亩宜林地进行地貌恢复或生态补偿。

2.关于防扬尘措施不到位问题

责成庙下镇政府、市地矿局跟踪督促企业整改:一是完善矿区喷淋装置(12月4日前完成);二是所有原料堆场必须按要求覆盖到位(立即完成);三是安装车辆冲洗设备(12月4日前完成);四是企业对厂区和矿区道路进行硬化(12月4日前完成);五是对矿区及厂区不间断洒水保洁,杜绝扬尘污染(长期保持)。

3.关于生态破坏问题

责成市地矿局加大监管力度,开工生产后严格监督企业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边开采边恢复生态环境的要求,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第五批D201811150005号

(一)举报内容

叶县廉村镇刘店村有人在夜间非法采砂,严重破坏附近的生态环境,望有关部门能够进行核实查处。

(二)调查情况

经叶县政府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属实。

反映的采砂点位于廉村镇刘店村南兰南高速北侧干涸坑塘内,该坑塘为2002年兰南高速施工期间在此取土形成。因自然地质构造原因,该坑塘内土壤含沙量较高。

2018年11月16日现场调查时,未见有采挖沙土行为,但存在近期采挖痕迹。经走访附近村民反映,由于坑塘不存水且含沙量较高,存在个别村民因修建房屋需要在此采挖现象。

(三)处理结果

叶县政府立行立改,立即责成廉村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该坑塘进行填埋平整,11月16日已完成。

第五批D201811150006号

(一)举报内容

湛河区康达小区夜间施工噪声大,施工的物料没有进行覆盖扬尘较大,望有关部门能够及时查处。

(二)调查情况

经湛河区政府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属实。

1.反映的“湛河区康达彩虹小区夜间施工噪声大”问题,属实。

经湛河区住建局现场调查,该项目近期确实存在夜间施工中使用炮锤破拆土石方现象和大型运输车辆运输情况,并且作业面距离居民楼较近,存在扰民。

2.反映的“施工的物料没有进行覆盖扬尘较大”问题,属实。

康达彩虹小区施工场地内物料确实存在物料覆盖不到位现象。

(三)处理结果

1.立案处罚。针对康达彩虹小区存在的违法行为,一是湛河区住建局已于11月15日立案调查,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涉案施工单位进行处罚;二是11月15日对康达彩虹小区项目下达了《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整改问题。11月15日当天已经整改到位。

2.举一反三。湛河区住建局对全区在建的施工工地逐一进行排查。对达不到“六个百分之百”防治扬尘规定的施工工地一律停工,责令建设、施工、监理三方明确责任,落实措施,限期整改完成,上报整改结果,并依法进行处罚、媒体曝光;对于逾期整改仍不达标的,责令停工30天,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禁止参与建设市场招投标,禁止参与当地建筑市场。

3.加强夜间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严控施工单位在晚10点至早6点之间进行施工,因特殊工序或特殊原因确需施工的,应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并且明确现场监督人员后方可施工。

(四)问责情况

经湛河区住建局研究,决定对监管不力、排查不细的康达彩虹小区项目监管责任人吕某进行全局通报批评。

第五批D201811150007号

(一)举报内容

汝州市大峪镇王台村,有人非法开采矿产,其中已毁坏1000多棵树木,对周围的生态严重破坏,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及时核实查处。

(二)调查情况

经汝州市政府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1.反映的“有人非法开采矿产”问题,属实。

2018年5月24日,汝州市地矿局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大峪镇王台村何华生在汝州市瑞泽铁山硅石矿界外非法开采,共采出硅石1577.55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对其开采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2018年10月23日,汝州市地矿局再次对李强在汝州市瑞泽铁山硅石矿界外的非法开采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2.反映的“已毁坏1000多棵树木,对周围的生态严重破坏”问题,属实。

经调查核实,大峪镇王台村开矿毁林案件,汝州市森林公安局已于2018年7月4日作为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此案正在查处中。

(三)处理结果

1.责成大峪镇政府、地矿局督促汝州市瑞泽铁山硅石矿2日内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治理整改方案,并严格按照整改时限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2.责成大峪镇政府加大巡视力度,进行常态化全天候监管,严防发生私采乱挖现象。

3.责成市林业局认真梳理案件线索,加大对涉案人员的调查力度,依法从严进行处理。

第五批D201811150008号

(一)举报内容

宝丰县观音堂林站北水峪村有家无名石料厂,石头开采过程中产生土料随意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环境。

(二)调查情况

经宝丰县政府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属实。

2018年10月22日宝丰县国土局巡查发现,观音堂林站北水峪村西南处存在非法采石点。

经调查,自2018年10月15日开始,洛阳市宜阳县人韩某因建筑施工需要,擅自使用挖掘机对山体开采,采石过程未采取任何防扬尘措施,已开采面积383.8平方米,开采石量2298.9立方米。发现此情况后,宝丰国土资源执法人员立即联合观音堂林站工作人员对开采行为予以制止,并依法对施工设备进行了证据保存。对韩某涉嫌违法开采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2018年10月26日,宝丰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韩某无证开采行为立案调查,目前正在进行开采矿山价值评估。

(五)处理结果

宝丰县政府要求,由宝丰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开采人韩某对已开采区域进行平整植绿,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

(六)问责情况

因巡查不到位,监管不力,导致韩某违法开采山石。经宝丰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宝丰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大队观音堂中队片区网格管理人陈某政务警告处分。

第五批D201811150009号

(一)举报内容

叶县辛店镇海鹰建材厂,主要是石材加工。2008年经叶县国土资源局批复,文号是,1821001,反映人称叶县国土资源局在该厂有审批手续的前提下,于2018年11月14日下午对该厂进行拆除。

(二)调查情况

经叶县政府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2008年叶县永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建设需要向叶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后叶县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7月8日为叶县永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叶集用(2008)第1821001号),土地用途为工业(砖瓦窑)。该证明确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经依法批准不得出让,转让,出租,抵押”。

2016年3月26日,海鹰建材为建设年产30万立方米建筑石子项目与叶县永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协议,租用该公司所占土地进行建设,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未取得《规划建设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海鹰建材未经县、乡政府批准占用集体土地,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且未取得《规划建设许可证》,属于违规建设,依法应当拆除。

2018年10月叶县辛店镇政府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对辖区内沙石生产加工经营行为进行整治,于同月21日对海鹰建材下达《拆除通知》,责令海鹰建材于2018年10月23日前自行拆除完成。

因海鹰公司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拆除,2018年11月14日叶县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水利、电业、公安、环保等部门对海鹰建材依法进行了强制拆除。

综上,2008年叶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叶集用(2008)第1821001号),实为叶县永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叶县辛店镇海鹰建材厂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且未取得《规划建设许可证》,属违规建设,叶县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第五批D201811150010号(重复案件 编号D201811150011)

(一)举报内容

王海洋商贸有限公司在粮食收购装车过程当中,产生扬尘,污染环境。

(二)调查情况

经汝州市政府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粮食在装车过程中会产生扬尘,但是不大。

因粮食收购具有季节性,2018年11月15日现场调查时,秋粮集中收购已经结束,该粮食收购点处于停产状态。

(三)处理结果

责成王寨乡督促该收购点于2日内将老旧、不符合环保的机器设备拆除,并清理出场,安装符合环保要求的设备,同时对场地实施全覆盖。

第五批D201811150012号

(一)举报内容

郏县冢头镇纪村远航食品有限公司,成品是腌制咸菜,污水未处理直接排放,大量污水渗到地下污染地下水,造成地下饮用水污染,严重影响附近村民的正常生活。

(二)调查情况

经郏县政府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1.反映的“污水未处理直接排放”问题,不属实。

2018年10月,第三方检测机构在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取样检测,各项指标均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8978-1996)一级标准。

2018年7月至今,省、市、县各级环保督察和市、县环保部门多次督导、检查,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均未发现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现象。

2.反映的“大量污水渗到地下污染地下水,造成地下饮用水污染,严重影响附近村民的正常生活”问题,部分属实。

2018年10月20日,在郏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冢头镇政府工作人员、冢头镇纪村村民代表和该公司负责人共同监督下,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纪村现代农业项目新打130号、131号机井,纪村西北角农田灌溉水井以及纪村村民王秀芹家中水井进行取样检测:纪村现代农业项目新打130号、131号机井,水质均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蔬菜”标准限值;纪村西北角农田灌溉水井,除全盐量一项指标超标外,其他指标均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蔬菜”标准限值;王秀芹家水井各项指标均符合《地下水水质标准》Ⅲ类标准,其中特征污染物——氯化物浓度为3.18mg/l,远低于250mg/l的标准值(详见检测报告)。

综上所述,纪村村民饮用水没有受到污染;纪村西北角农田灌溉水井全盐量超标,疑与井内较多杂物有关。

(三)处理结果

1.立行立改,长期坚持。由郏县环保局负责监管,督促平顶山市远航实业有限公司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已编制的污水处理站运行规范进行操作,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按照农村安全饮水实施计划,由冢头镇政府积极争取水利部门项目支持,力争在2019年内让冢头镇纪村群众吃上自来水。

项目确定后,由郏县水利局牵头并具体实施,郏县冢头镇政府做好配合。

第五批X201811150001号

(一)举报内容

鲁山县顺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昭平台水库下游杨树底村沙河段建设河石、河沙、钾钠长石破碎加工厂,生产所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沙河,污染环境。

(二)调查情况

经鲁山县政府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1.反映的“鲁山县顺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昭平台水库下游杨树底村沙河段建设河石、河沙破碎加工”问题,不属实。

鲁山县文盛非金属有限公司年加工5万吨钾长石精粉一期建设项目(二期尚未建设)按照环评要求只从事钾长石破碎加工,不进行河石、河沙加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见到厂区堆存有河石、河沙,也未发现河石、河沙产品。

2.反映的“该公司生产所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沙河,污染环境”问题,属实。

2017年11月20日,鲁山县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鲁山县文盛非金属有限公司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所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排入厂东侧的自然沟渠,并最终自流进入沙河。鲁山县环保局当天下发了《责令改正决定书》(鲁环罚责改〔2017〕01号),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使用;对产生废水的生产设备及供电电源实施了查封,并立案调查;2017年12月6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鲁环罚决字〔2017〕37号),作出罚款8.1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下发后,该公司开始停产整改。

(五)问责情况

鲁山县环保局对负有监管责任的监察大队第四中队中队长尹某进行诫勉谈话,并写出深刻检查,通报全局。

第五批X201811150002号

(一)举报内容

郏县堂街镇士中村党支部书记、主任冯某,将村里土地租给外地人,建设无名石料厂,污染环境,干扰群众正常生活。

(二)调查情况

经郏县政府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2015年8月15日,堂街镇士中村村委会为响应国家土地流转政策,将位于村东路北84亩村委预留土地以每亩700元/年的价格租赁给士东村村民宁某、王某并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

2018年5月,山河公司通过竞标方式取得北汝河清淤工程后,为建设第六施工标段砂石加工点,与士东村村民宁某、王某私下协商后,于2018年9月租用该宗土地开始建设。

2018年10月29日郏县政府开始对北河道进行集中整治,发现该砂石加工点正在建设,已完成振动筛、部分传送带安装,且在安装设备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抑尘和减低噪声措施,存在扰民现象。该砂石加工点在未办理发改、土地、规划、环保等手续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按照《郏县河道采砂集中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堂街镇政府立即对该加工点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并将已安装的设备拆除移位。

2018年11月17日,郏县政府接省委省政府环保督察交办案件后,进行了现场核查,该砂石加工点主要设备已拆除移位,剩余部分输送桥架存放在场地内。

(三)处理结果

郏县政府要求,堂街镇政府负责对砂石加工点内剩余物资进行全部清除,2018年11月25日前完成。

(四)问责情况

因在环保网格化监管工作中,士中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冯某,堂街镇分包士西村干部郭某不认真、不尽责,2018年11月5日郏县堂街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上述两名同志全镇通报批评。

第五批X201811150003号

(一)举报内容

李某平、李某伟在汝州市纸坊镇纸南村(黄涧河)河道内非法开采砂石,破坏河道生态环境。

(二)调查情况

经汝州市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2018年8月,纸坊镇巡查发现黄涧河纸南段有少量挖沙痕迹。为防止问题反弹,纸坊镇政府责成纸坊镇纸南村加大巡查力度,确保不再发生偷挖砂石行为。

2018年9月9日,市地矿局接到群众举报此段仍有非法采砂行为后,市打非办、纸坊镇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前往采砂点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人员和设备进行采挖砂石,采挖点没有新的变化。同日,纸坊镇纪委先后对纸南村周边群众、党员干部调查走访,纸南村李某、党员代表王某,纸东村民原某,纸南村村民王某、李某、王某均不知采挖人员为何人。调查李某平和李某伟两人,均否认有采砂行为。

2018年11月17日,纸坊镇会同市地矿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联合进行现场勘查,未发现人员和设备进行采挖砂石,并且现场道路不具备车辆运输条件,采坑面积较小,疑村民人工采挖自用。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三)处理结果

1.责成纸坊镇及相关单位加强对河道日常巡查和监管,持续加大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力度,全力保护河道生态环境。

2.责成纸坊镇对黄涧河采挖区域恢复地貌,确保水生态平衡。目前,已整改到位,沿河岸边已种上树木,地貌已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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