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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5452110/2017-00001
  • 发布日期
  • 2017-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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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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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发布日期:2017-05-03 浏览次数: 浏览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25个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和减刑假释案件;受理不服全市两级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进行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依法审理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案件制定管辖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依法行使司法执行和司法决定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主管全市法院监察工作;管理全市法院系统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指导基层人民法庭建设等。

(二)人员构成情况

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制301人,其中:行政编制266人,事业编制35人;在职人数248人;离退休人员96人。

(三)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重点做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和抗诉案件的审理等工作。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收入预算5836.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436.4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400万元。

三、支出预算说明

2017年支出预算5836.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3436.4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安排的支出2400万元。

2017年支出预算按用途划分:工资福利支出2479.3万元,占42%;商品服务支出383.3万元,占7%;对个人及家庭的补助315.7万元,占5%;项目支出2658.1万元,占46%,主要项目是:办案费、死刑二审及执行经费、执行局案件执行经费和社会法庭建设工作经费等。

四、“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为278万元。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数比2016年增加20万元。

1、因公出国(境)费用8万元,预算数与2016年持平,用于省高级法院组织的司法业务培训。

2、公务接待费40万元,预算数与2016年持平,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厉行勤俭节约,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用于接待最高法院、省政法委、省高级法院、纪委、法学会等单位来平督查、检查、暗访等工作;用于组织律师和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业务人员评查涉法涉诉案件。

3、公务用车费150万元,预算数与2016年持平。主要用于院机关办理日常公务以及办理案件发生的车辆燃料费、车辆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车辆审验费、司机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4、公务用车购置80万元,预算数比2016年增加20万元,是因为现有4辆公务用车已到报废年限。车辆老化影响日常工作,拟定今年更新4辆执法执勤公务用车。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383.3 万元,主要用于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水、电、暖、物业管理等运行维护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二)政府采购支出预算

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1900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

六、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4、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5、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6、“三公”经费: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7、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相关附件:69市中级法院公开目录、收支增减说明、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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