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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信息
11701
其他
2019-04-22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二)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李秋菊(简称我),女,1952年生,舞钢钢铁公司退休工人,受害人黄国良(简称患者)的妻子,现住河南省舞钢市寺坡四街坊37号楼105室。身份证号:410412195211150567;手机:13781844298。 被申请人:舞钢市卫健委(简称卫计委);法人代表:姬冠华;职务:舞钢市卫健委主任。 景玉焕:女,1970年生,原舞钢钢铁公司职工医院内科医生(现舞钢公司总医院),受害人2004年1月29日—2004年4月4日住院期间的主治医生。 申请事由: 因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向中央驻河南第六督导组反映情况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是严重违背事实和违反法律规定及没有法律依据的等,申请人特按照《信访条例》第34条的规定,向平顶山市卫健委提出复查申请。 复查请求事项: 1、请求查清事实,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18年10月30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2、请求按照《信访条例》和《行政处罚法》及卫生部颁布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召开听证会; 3、请求查清事实,指出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的错误,督促被申请人实事求是的根据事实和平顶山医鉴【2004】023号和河南医鉴【2005】01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一致认定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和分析出的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的多种过失行为及违规行为等证据,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73条第二款、《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对医师行政处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第37 条第一款第1、2、3、5、7项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的规定,吊销为掩盖诊断治疗全过程错误,在明知自己没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情况下,违反《执业医师法》第25、26条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25、28条等卫生管理法规及肝病的诊疗常规和度冷丁说明书的规定,超大剂量用患者病情禁用的度冷丁直接致患者突然肝昏迷死亡的医生景玉焕的执业证书或者平顶山市卫健委直接依法作出吊销其景玉焕的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意见书。 4、请求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和申请人有争议的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书分析意见第一条和结论医方承担轻微责任进行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首先说明:在2019年3月19日下午之前,申请人没有见过、被申请人也没有告知过申请人2018年10月30日已作出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是在2019年3月13日向省长信箱写信反映2018年9月被申请人接到我向中央打黑除恶第六督导组反映被申请人一次次不依法吊销违法违规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生景玉焕的执业证书的信,于2018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给出具了《信访事项告知书》后,5个多月不给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及2019年3月17日,申请人在天涯社区法治论坛发帖也是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尽快出具向中央督导组反映情况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后,被申请人2019年3月19日下午在舞钢市信访局拿出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我才知道被申请人在2018年10月30日已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传至省信访局。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信访人一栏中是被申请人写的不同意三个字,证明人写的是信访科长和信访科刘姓女工作人员的名字。 被申请人信访科长说:2018年10月11日他告诉我要维持舞钢市卫生局舞卫发【2013】56号文件,我不同意、不签字;10月30日他给我打电话要我领该意见书,我不同意他们的处理意见,拒不签字等。该科长所述纯属谎言。我当众说明2018年10月11日该科长要我签字撤销的是2018年10月10日信访局下达的针对我向中央第六督导组反映情况的第二次通知;我要求该科长说明2018年10月30日是上午或是下午我在卫计委拒绝不签字、不领该意见书的?该科长无语。我详细向信访局长和卫计委领导说明了该处理意见书对我维权的重要性,拒绝不领该意见书,等于自己堵死维权的路。如果他让我领该意见书我不同意、拒决签字,放弃了维权的路,我还会再按照卫计委的要求向舞钢市信访局申请要求召开听证会么?还会向省长信箱写信及在网上发帖要求卫计委尽快给给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么? 以下以移动的通话清单及申请人写的案件日记证明该科长所述纯属谎言等(以下未注明的时间均为2018年): (一)被申请人2018年10月11日是要求我签字、撤销信访局二次通知的: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0日上午领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后,又接到【河南信访】发的信息,告知该信访事项查询码等。10日下午接到卫计委信访科长的电话,告知信访局针对申请人向中央第六督导组反映的问题又下了一份通知,该科长要求申请人签字同意撤销信访局的第二次通知。申请人不同意,理由很简单:省信访局二次通知给信访人的信息有查询码,能查询案件的进展情况。因都坚持自己的意见,没有达成协议,该科长让申请人10月11日到被申请人处面谈。 10月11日上午,我到卫计委信访科,因科长不在,我打他的手机问他在哪?用话时长39秒。当天上午我和该科长还是各持已见,我坚决拒绝签字注销【河南信访】10月10日发给我的通知,并要求被申请人只需动动鼠标,把作出的处理意见都发到河南信访局网站,因10月9日、10月10 信访局转办的通知都是我反映的同一问题。 被申请人怎能把要求申请人签字、撤销信访局的二次通知,说成是申请人拒绝、不同意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签字? (二)卫计委信访科长说“10月30日他打电话让我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我不同意、拒领、不签字等”是违背事实的证据: (1)2018年10月29日我到被申请人处查询向该委纪检室投诉景玉焕要求吊销其执业证书的进展情况等。该科长告知:舞钢市卫生监督所把转交给的投诉景玉焕的信和证据退回。问其原因,信访科长说他也不知道为什么退卷,并给我一张舞钢市卫生监督所写的一张《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颁布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关于立案规定的条文,他让我到卫生监督所找一位姓王的所长问原因。但该科长没有告知我向中央第六督导组反映的问题卫计委已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2)2018年10月30日上午,我正和舞钢市卫生监督所所长谈话,该科长用手机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没有告知我卫计委已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和让我领该处理意见书。我说正和王所长谈退卷的事情(通话时长38秒)。证明当天上午他没在卫计委,如果他是让我去领处理意见书,他应该用信访科的电话。也证明他说我2018年10月30日拒领该意见书和不同意、不签字等纯属谎言,他瞒着我和我未见过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情况下,他在信访人意见一栏中写不同意三个字及签名的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3)2018年10月31日上午,我到卫计委向崔书记交根据舞钢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的意见和法律规定写的信,向该书记说明市卫生监督所是根据《行政处罚》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立案规定和卫生监督部门的规定退卷的等。因崔书记不在,我给崔书记打了电话后,崔书记让我把信先交给信访科长(附上给崔书记的信)。当天上午,我和该科长针对我追究景玉焕行政责任要求吊销其执业证书的问题,唠嗑似的谈了很长时间,但该科长却没有向我透漏卫计委10月30日已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丝毫信息,只是从他谈话中得知:卫计委还没有派人依法调查、取证等,只是正在和舞钢市信访局协商召开听证会的事情。 2019年3月19日下午,在舞钢市信访局发现被申请人2018年10月30日已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第二天,我按照2018年10月10日【河南信访】告知的查询码查询,发现被申请人是2018年10月31日把10月30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传至河南省信访局的。 (三)如果2018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告知让我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我不同意拒绝签字等,等于我自己放弃了维权的路,这是众所周知绝对不可能的。我也绝对不会在被申请人2018年10月30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第三天,2018年11月2日,被申请人要求我向舞钢市信访局写申请要求召开听证会,我绝对不会同意听从被申请人的要求与11月5日向被申请人交要求信访局召开听证会的申请书;更不会再到处发帖和向陈润儿省长写信反映卫计委接到信访局转交的我向中央第六督察组反映情况信后,5个多月不给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更不会向省委书记反映和在网上发帖反映舞钢市信访局召开评议会后不给出具评议会结论意见书等,这些都是众所周知无需举证的事实。 【二】申请人2019年4月1日收到的被申请人2018年10月30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是被申请人接到信访局转交的2019年3月13日我向省长信箱反映:被申请人接到2018年9月我向中央第六督导组反映被申请人一次次不依法吊销景玉焕执业证书后,于2018年10月10日给出具了告知书,至今已5个多月了还不给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请求督促舞钢市卫计委改正错误、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实事求是的、依法尽快给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信后,2019年4月1日,被申请人才把瞒着申请人上传致省信访局的2018年10月30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交与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2018年10月30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处理意见“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因此,不适合吊销景玉焕医师执业证书,经卫计委研究决定,维持原卫生局的处理决定”。是违背事实和违反法律规定及没有法律依据的证据: (一)我国对医师行政处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第37条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73条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明确规定:对医师的处罚是根据医师违法违规造成的对患者损害的后果和医疗事故的等级及情节,进行行政处罚和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至今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对医师的处罚是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和责任的划分进行行政处罚的。 2009年初,我因不服舞钢市卫生局第一次作出的对景玉焕的调查意见,我向原平顶山市卫生局医政科柴主任(2017年任平顶山市卫生监督局的书记)反映情况时,他告诉我“对医师的行政处罚是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和情节进行行政处罚的。责任的划分只是在民事赔偿中适用”,并要求我好好看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二)河南省政府规定:(1)对医师违法违规未按照要求开具、使用麻醉药品…..的行政处罚依据是《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73条和《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56条;2、对医师违法执业的处罚依据是《执业医师法》第37条。 (三)《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规定:对医师的行政处罚依据是《执业医师法》第37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 (四)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该病例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一致认定的医生违法违规造成患者死亡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属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属于《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规定的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该标准明确规定,违反《执业医师法》造成一级医疗事故的(死亡、重度伤残);属于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标准是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标准是警告。该裁量标准出台后,国内各大网站及报纸都有报道。景玉焕造成的是被害人死亡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更应该依法吊销其的执业证书。 (五)平顶山医鉴【2004】023号医疗事故鉴定书分析意见第2条:病历存在涂改现象,医疗护理观察记录不完善,医方违反了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之规定。证明:医方还违反《执业医师法》第23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9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的规定。 分析意见第3条“医方应用度冷丁镇痛,是患者发生肝性脑病的诱因之一,违反了第十五版《新编药物学>有关度冷丁使用的规定”和第5条“医方观察病情不及时,应用度冷丁镇痛与患者发生肝性脑病死亡存在一定关系”;证明:景玉焕是非正当治疗用患者病情禁用的麻醉药品度冷丁造成的被害人突然肝昏迷死亡,有《新编药务学》第172页度冷丁使用的规定为证。其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25条“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的规定。 (六)根据患者住院期间的病历资料审查河南医鉴【2005】01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出的和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的过失行为第3条证明: 一、过失行为第(1)项:医方的病历资料书写不规范,如病程记录不及时,病危通知下达后缺乏严密观察记录,抢救记录不详细等。证明(以下为注明的时间均为2004年): 1、病程记录不及时: 主要是指景玉焕隐匿患者因主诉低烧(景玉焕2004年4月1日写的病情介绍单为证)住院后,1月29日、2月8日、3月8日、3月19日和3月29日5次查出有炎症和多次查出“肝内胆管结石”等病因,不给用药消炎和不给对症用药消炎及用药错误造成患者发生输液反应时不及时停用不对症、又能引起发烧的治疗病毒性肝炎的药等。造成患者入院不搞半月病情突然加重转变后,知错不改,使患者一次次失去治愈和挽救生命的机会的机会等。 其行为违反了最基本的诊疗常规和不履行医生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职责,严重违反《执业医师法》第3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和第22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等)及第23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第26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规定。 2、病危通知下达后缺乏严密的观察记录,抢救记录不详细等; 主要是指3月28日患者消化道出血,值班医生给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和景玉焕让患者住进抢救室后,患者高烧到39度,3月29日查出白血球高达22,景玉焕不执行会诊意见和不按照辅助检查给用药消炎退烧及用药消除腹水;不给检查确诊和没有抢救记录,病程记录是按照病情稳定的患者三天书写一次和让患者住在抢救室不但花着巨资受尽高烧和高烧、腹水等病疼的折磨等死,甚至还用对患者病情有危害的药更促进患者病情迅速加重往死线上猛推的行为。 证明:景玉焕违反了最基本的诊疗常规和不履行医师救死扶伤职责,严重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24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和《病历书写规范》第二十三条第2项(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的规定。 二、过失行为第(2)项:辅助检查不全面,如:缺AFP的复查及腹水的检查;证明:1、缺AFP的复查: 主要是指在3月24日B超查出“肝占位”怀疑是肝癌和有腹水;CT 提示结节性肝硬化和有腹水及怀疑有恶变可能及在两位会诊专家3月25日、3月27日已提出指导意见和督促意见:要求复查AFP和查血凝四项及完善各项辅助检查和消除腹水等的情况下,景玉焕不履行医师救死扶伤治病救人职责,拒不执行会诊意见给复查AFP等,使患者又一次失去治愈和挽救生命的机会的行为。 2、缺腹水的检查: 主要是指3月11日肝功报告单查出各项指标都回升,白球蛋白比值0.9证明患者病情加重时,景玉焕违反肝病的诊疗常规,不给用药增加白蛋白和做B超查腹水,致使3月24日B超查出“肝占位”时,因有腹水无法介入治疗的行为。 过失行为第(2)项证明:景玉焕严重违反肝病的最基本的诊疗常规和没有履行医生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职责,严重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24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的 规定。由于缺AFP的复查及腹水的检查,延误了诊断和治疗,使患者又一次失去治愈的机会。 三、过失行为第(3)项:未能根据患者病情,首次应用度冷丁100毫克不当。证明:景玉焕是用超出度冷丁说明书首次常用量的三倍及用违反肝病的诊疗常规用患者病情禁用的度冷丁造成的受害人突然肝昏迷死亡。有度冷丁说明书和《新编药务学》第172页及《帮您防治肝炎和肝硬化》第140页为证。其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25条和《处方管理办法》第56条及世界卫生组织和卫生部的 规定。 总而言之,平顶山、河南省两级医疗事故鉴定书一致认定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和分析出的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的过失行为和违规行为,都是一个医生应尽的职责和举手之劳就可避免的;是景玉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违反诊疗常规、不履行医生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职责造成的;是严重违反《执业医师法》第3、22、23、24、25 、26条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25、28条等卫生管理法规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造成的患者死亡。不但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73条第二款和《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规定的对医师行政处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第37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七项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的吊销其景玉焕医师执业证书的规定,还证明景玉焕治疗全过程错误应该对患者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在按照卫生部颁布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和《执业医师法》第37条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73条的规定,在对景玉焕行政处罚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的同时,最起码还应该以《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医疗事故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七)只根据我交给被申请人景玉焕违法违规非正当治疗用度冷丁直接致患者突然死亡的证据就已证明景玉焕不但符合吊销其执业证书的规定,还符合刑事追诉的规定等:如: (1)舞钢市卫生监督所给原舞钢市卫生局“关于李秋菊举报舞钢市职工医院景玉焕违规使用麻醉药品一事的回复”;证明:景玉焕承认,是在没有麻醉药处方权的情况下,2004年用杜(度)冷丁给被害人实施麻醉止痛。该回复认定其行为属于违规操作。违反了《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25、28条的规定。 (2)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一致认定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违法违规造成患者死亡,属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属于《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规定的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该标准明确规定,违反《执业医师法》造成一级医疗事故的(死亡、重度伤残);属于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标准是吊销其执业证书。 (3)平顶山医鉴【2004】023号医疗事故鉴定书分析意见第3条“医方应用度冷丁镇痛,是患者发生肝性脑病的诱因之一,违反了第十五版《新编药物学>有关度冷丁使用的规定”和第5条“医方观察病情不及时,应用度冷丁镇痛与患者发生肝性脑病死亡存在一定关系”和(4)《新编药物学》第172页度冷丁使用的规定及(5)中华医学会审编的《帮您防治肝炎和肝硬化》第140页怎样预防肝昏迷。证明:景玉焕违反肝病的诊疗常规和《执业医师法》第25、26条的规定,是用被害人病情禁用的度冷丁直接致被害人突然肝昏迷死亡的。(6)河南医鉴【2005】01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出的和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的过失行为第3条的(3)项“未能根据患者病情,首次应用度冷丁100毫克不当”和(7)度冷丁说明书证明:景玉焕违反肝病的诊疗常规和度冷丁说明书的规定,是用超出度冷丁说明书三倍的常用量和被害人病情禁用的度冷丁直接致被害人突然昏迷死亡的。 以上证据证明:景玉焕是在明知自己没有麻醉药处方权的情况下,违反《执业医师法》第25条(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第26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25条(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28条(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和《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56条第一款第(一)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及肝病的诊疗常规和度冷丁说明书的规定,超大计量用患者病情禁用的、能引起肝昏迷死亡的度冷丁直接致其突然肝昏迷死亡的。其行为不但符合《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73条第二款(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2)对医师违法执业的处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37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第七项(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的规定,还符合《刑法》人身伤害和过失致人死亡及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追诉规定。因为:只要是医师都知道,我国的卫生管理法律明确规定:医师没有取得麻醉药处方权,不得开具和使用麻醉药品;只要是肝病医生都知道度冷丁是肝炎和肝硬化病人禁用的、能引起肝昏迷死亡的麻醉药。景玉焕是个擅长肝炎和肝硬化诊断和治疗的内科医生,更应该知道超大剂量给受害人用度冷丁会造成其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被申请人应该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25条的规定,在对景玉焕行政处罚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同时,把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简述被申请人维持的原舞钢市卫生局舞卫发【2013】56号文件关于给予景玉焕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是违背事实和违反法律规定等的事实与理由(以下为未注明的日期均为2004年): 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维持的原卫生局处理的决定实际上是舞卫发【2013】56号文件。 一、该文件中隐瞒患者病情,伪造和夸大我丈夫病情及隐匿了景玉焕违法违规造成我丈夫死亡符合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全部诊疗行为和违规行为等证据: (1)隐满患者病情,诊断患者“肝炎后肝硬化”和怀疑是“肝癌”是没有依据和错误的等: 根据患者入院时的主诉低烧(景玉焕4月1日写的病情介绍单为证)、1月16日B超查出的“肝内胆管多发结石”,入院当天1月29日查出有炎症的血常规化验单,对照《现代肝硬化诊断治疗学》和《内科学》应该诊断为“胆道结石性肝硬化”或者“胆汁性肝硬化” 治疗措施都是消炎和消石,只要炎症消失,肝功能就可恢复正常、出院(根据以上辅助检查可随便找个肝病医生就可证实)。 但是,景玉焕为拿治疗病毒性肝硬化肝炎的新药,把患者是“胆道结石性肝硬化”的证据全部隐匿,错误的诊断为“肝炎后肝硬化”(病毒性肝硬化)。一个只需消炎和消石的胆结石病人,由于景玉焕不给用药消炎消石,又连续给用多天不对症又引起和输液反应和发烧治疗病毒性肝炎的药,致使患者入院不到半月病情突然加重转变。 (2)最后诊断患者是“肝癌晚期”更是谎言没有证据是错误的等: 河南医鉴【2005】01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第一条“肝占位”诊断正确,推翻了景玉焕诊断患者是“原发性肝癌”的诊断: 病历中就没有景玉焕诊断患者是“原发性肝癌”的B超和CT单。景玉焕2005年写的民事上诉答辩状和舞钢市卫生监督所的询问笔录都证明:景玉焕自己都不承认患者是肝癌;河南医鉴【2005】医疗事故鉴定书分析意见第一条“肝占位”诊断正确,证明省肝病专家否认患者是肝癌,因为3月24日的B超提示是“肝占位”和怀疑是“肝癌”。省鉴定专家和景玉焕都否认患者是“肝癌”,被申请人为啥要弄虚作假认定患者是“肝癌晚期”? (3)隐瞒了造成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景玉焕隐瞒患者因主诉低烧住院后,发烧5次查出有炎症和多次查出“肝内胆管多发结石”,不给用药消炎和故意不给对症用药消炎及违法违规明知故意超大剂量用患者病情禁用的度冷丁造成的死亡。其次是:隐瞒患者病情知错不改、拒不执行会诊意见等让患者住在抢救室等死。 (4)该文件对于景玉焕在明知自己没有麻醉药处方权的情况下,违法违规超大剂量用患者病情禁用的度冷丁,直接致患者4月4日突然肝昏迷死亡死亡的行为只字未提; (5)隐瞒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出的全部意见,对于两级医疗事故鉴定书是以什么理由认定该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的理由只字未提; (6)故意把两级医疗事故鉴定会的日期写错等; (7)故意隐瞒了已推翻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的2008年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作出的两份民事再审裁定书和2009年作出的调解书。 二、该文件根据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按照《执业医师法》第37条、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58条及《河南省医疗事故处理工作责任人追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给予景玉焕行政警告处分,是瞒上欺下骗人的等: (1)《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了12项对医师行政处罚的条款,该文件中没有写明是根据《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的12项中的哪一项给予景玉焕行政警告处分的; (2)没有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和《河南省医疗事故处理工作责任人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吊销其景玉焕的执业证书。因为这两条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对医师的行政处罚是按照造成医疗事故的等级和情节对医务人员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文件没有按照这两条法律规定,根据两级医疗事故鉴定一致认定的造成患者死亡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和分析出的多种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的过失行为和违规行为,吊销其景玉焕的执业证书。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和《河南省医疗事故处理工作责任人追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和对造成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罚没有丝毫关系; 三、《河南省卫生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对医师行政处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第37条第3项规定:造成一级医疗事故的(死亡、重度残疾),属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处罚标准是吊销医师的执业证书。景玉焕违法违规造成的是患者死亡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卫生局更应该依法吊销景玉焕的执业证书。 事实证明:原舞钢市卫生局舞卫发56号文件实际上是按照《河南省卫生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对医师行政处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第37条第3项规定的:造成四级医疗事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予景玉焕警告处分的。 【五】虽说我国的卫生管理法律规和法规都是规定是按照医师违法违规造成的对患者损害的后果和医疗事故的等级及情节进行行政处罚的,但是因为被申请人和原舞钢市卫生局拒不按照《执业医师法》第37条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73条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的规定对景玉焕进行行政处罚。拒不改正错误一直维持原舞钢卫生局没有法律依据的以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当轻微责任给予景玉焕行政警告的处理决定。为了早日结束这场马来松似的追究景玉焕行政责任要求吊销其医师执业的信访问题。我再次请求: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和申请人有争议的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书分析意见第一条和结论医方承担轻微责任进行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 综上所述证明: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两级医疗事故鉴定书一致认定景玉焕违法违规造成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和分析出的多种和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的过失行为及违规行为等证据,已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款和《执业医师法》第37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7项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吊销其执业证书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以鉴定结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当轻微责任,认定不适合吊销景玉焕医师执业证书,是严重违背事实和没有法律依据及违反法律规定不能成立的。 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和公平。早日把景玉焕这个不履行医生职责,为掩盖诊断治疗全过程错误,敢明目张胆的在明知自己没有麻醉药处方权的情况下,偷拿有麻醉药处方权医生开的麻醉药度冷丁,直接超大剂量给被害人用了他病情禁用的,能引起肝昏迷死亡的麻醉药度冷丁致被害人突然肝昏迷死亡医疗界是罕见的败类清除出医疗队伍不再害人,能对更多的医务人员起到警示作用等。申请人再次请求平顶山市卫健委,查清事实,支持申请人的诉求,实事求是的根据事实和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复查事项处理意见。 以上所述,如查出有不实之处,申请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此致 平顶山市卫健委 申请人:李秋菊 2019年4月21日星期日 附上证据: 一、2018年10月10日舞钢市卫计委作出的《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 二、2019年4月1日收到的舞钢市卫计委2018年10月30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三、2018年9月向中央扫黑除恶第六督导组反映卫计委的信; 四、2019年3月13日给省长信箱督促舞钢卫计委尽快给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信; 五、2019年3月17日网上发帖要求舞钢市卫计委依法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六、河南省政府网站:1、医师违法或者未按照有关要求开具、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罚…..的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73条、《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53号)第56条;2、医师违法执业的处罚依据是《执业医师法》第37条。 七、河南法制报关于《河南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出台一级医疗事故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报道; 八、平顶山医鉴【2004】02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5页; 九、河南医鉴【2005】01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3页 ; 十、景玉焕违法违规用度冷丁直接致被害人突然肝昏迷死亡符合吊销其执业证书的证据: (1)舞钢市卫生监督所给原舞钢市卫生局“关于李秋菊举报舞钢市职工医院景玉焕违规使用麻醉药品一事的回复”;(2)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一致认定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3)平顶山医鉴【2004】023号医疗事故鉴定书分析意见第3条和第5条;(4)《新编药物学》第172页度冷丁使用的规定; (5)中华医学会审编的《帮您防治肝炎和肝硬化》第140页怎样预防肝昏迷;(6)河南医鉴【2005】01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出的和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的过失行为第3条的(3)项;(7)盐酸哌替注射液说明书(度冷丁说明书)。 十一、舞钢市卫生局舞卫发【2013】56号文件关于给于景与焕行政处罚的决定; 十二、2018年10月10日、11日的申请人的通话单和案件日记; 十三、2018年10月30日和31日通话记录及对应日的日记; 十四、2018年11月2日和五日通话记录及对应日的日记。 十五、重新鉴定申请书。 以上所交证据和原件相同,如查出有不实之处,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李秋菊 2019年4月21日星期日 该信访事项申请书和证据我已于2019年4月21日寄给平顶山市卫健委信访科
回复信息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12-17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及反映的问题 李秋菊,女,汉族,身份证号:410412195211150567,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寺坡四街坊37号楼105室。反映其丈夫黄国良2004年在舞钢市职工医院住院期间,被医生错用药物致使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认为原舞钢市卫生局对事故处理有不当之处,2014年7月向原市卫生局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同意原市卫生局的答复意见,投诉原市卫计委歪曲事实、弄虚作假、颠倒是非做出三种不同处理意见和原卫生局监督科科长彭浩有法不依、弄虚作假等问题。 二、调查情况 2004年1月29日,黄国良(李秋菊丈夫)因肝硬化、少量腹水入院在舞钢公司职工医院治疗,最后诊断是肝癌晚期,2004年4月4日突然死亡,李秋菊认为:黄国良死亡是由舞钢公司职工医院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要求追究医方责任,随发生医疗纠纷。当时舞钢市卫生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调查处理,因医患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达成和解。 2004年7月15日,李秋菊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职工医院进行赔偿。诉讼过程中,舞钢市人民法院委托,平顶山市医学会和河南省医学会分别于2004年12月1日和2005年2月23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两级医学会鉴定结论均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决舞钢公司职工医院赔偿李秋菊各项费用15797.5元。 李秋菊对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决不服,于2005年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并裁定为终审判决。李秋菊不服判决,继续到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上访,直到2008年,鉴于2008年奥运会召开的特定环境,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又进行了调解。2009年10月17日,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由舞钢公司职工医院一次性支付李秋菊17.3万元,双方承认就此案别无纠纷。 2013年李秋菊再次到原舞钢市卫生局信访,舞钢市卫生局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及《河南省医疗事故处理工作责任人追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给予医生景玉焕行政警告处分(舞卫发〔2013〕56号)。 2014年7月,李秋菊因不服原舞钢市卫生局的处理意见,到原平顶山市卫生局提出行政复议,时任市卫生局监督科长彭浩受理此事,彭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做出维持原舞钢市卫生局依法处理决定的意见。 2016年李秋菊因不服原舞钢市卫生局的处理意见,到舞钢市信访局信访,要求必须吊销医生景玉焕的医师执业资格,舞钢市卫计委再次做了细致的调查了解,并查阅法律、法规文件,虽然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但是不具有情节严重性,因此,不适合吊销景玉焕医师执业证书,经舞钢市卫计委经研究决定,维持原舞钢市卫生局的处理决定。 2017年4月,李秋菊就同一信访事项向省长信箱反映问题,舞钢市卫计委做出维持原舞钢市卫生局意见的决定。因对舞钢市卫计委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2017年7月向市卫计委申请行政复议,市卫计委做出不予受理决定。2017年8月,李秋菊因对平顶山市卫计委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服,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被驳回。2018年3月,李秋菊因不服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2月8日,李秋菊到市信访局信访,要求撤销原市卫生局出具的《申诉答复书》,重新做出申诉处理意见。因李秋菊反映问题已通过行政复议、法律诉讼程序处理,我委按照《信访条例》规定,依法对其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2019年4月21日,李秋菊因不服舞钢市卫计委信访部门出具的处理意见,以快递邮寄的方式向市卫健委提出信访事项复查申请,因李秋菊反映问题已涉法涉诉且舞钢市卫计委出具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已明确告知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查申请。市卫健委依据《信访条例》规定对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 三、处理意见 针对李秋菊反映原市卫计委歪曲事实、弄虚作假、颠倒是非做出三种不同处理意见和原卫生局监督科科长彭浩有法不依、弄虚作假等问题。经市卫健委调查认为:原市卫生局、原市卫计委对李秋菊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符合法律依据。2014年7月李秋菊到原市卫生局提出行政复议,时任原市卫生局监督科长的彭浩同志对李秋菊提出行政复议的答复符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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