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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信息
11700
其他
2019-04-22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一)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李秋菊(简称我),女,1952年生,舞钢钢铁公司退休工人,被害人黄国良(简称患者)的妻子,现住河南省舞钢市;手机:13781844298。 被申请人:舞钢市卫健委(原舞钢市卫计委);法人代表:姬冠华;职务:舞钢市卫健委主任。 景玉焕:女,1970年生,原舞钢钢铁公司职工医院内科医生(现舞钢公司总医院),受害人2004年1月29日—2004年4月4日住院期间的主治医生。 申请复查事由: 因申请人没有收到过、也没有见过被申请人2019年3月26日作出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上写的2019年3月12日申请人信访反映的问题,作出的对医生景玉焕行政处罚的意见等文书,为此,申请人特按照《信访条例》第34条的规定,向被申请人的上级平顶山市卫健委提出复查申请。 申请复查诉求: 1、请求查清事实,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19年3月26日作出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 2、请求查清事实,依法指出被申请人的错误,督促被复查人改正错误,针对申请人2019-3-12日向河南省委王国生书记反映问题的诉求:实事求是的根据事实和平顶山医鉴【2004】023号及河南医鉴【2005】01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一致认定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和分析出的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的多种过失行为及违规行为等证据,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73条第二款和《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对医师行政处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第37 条第一款第1、2、3、5、7项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的规定,作出吊销为掩盖诊断治疗全过程错误,在明知自己没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情况下,违反《执业医师法》第25、26条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25、28条等卫生管理法规及肝病的诊疗常规和度冷丁说明书的规定,超大剂量用患者病情禁用的度冷丁,直接致患者突然肝昏迷死亡的舞钢职工医院医生景玉焕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意见书。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没有针对申请人于2019年3月12日向省委王国生书记反映的问题给出具过行政处罚意见书等。被申请人不给出具行政处罚意见书,没有证据,申请人咋能依法向被申请人的上级行政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等? 事实是:被申请人是在接到信访局转办的2019年3月12日申请人向省委书记反映问题的通知后,直接以谎言作出的违背事实和违反法律规定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是在包庇纵容医生不履行职责违法违规草菅人命,再次帮景玉焕逃避了法律的惩罚,想堵死申请人维权的路等。 【二】2019年3月12日申请人向省委书记信箱反映的问题,是2018年10月11日申请人以邮政快递寄给原舞钢市卫计委纪检室的要求吊销其景玉焕执业证书的《投诉书》。收信人是被申请人纪检书记崔森煜。有2018年10月11日的快递单和投诉书为证。 【三】2019年3月12日申请人向河南省委王国生书记信箱反映问题的全文: 王书记:您好! 我依法要求吊销我丈夫主治医生的执业证书,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只根据两级医疗事故鉴定书一致认定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和分析出的多种与我丈夫死亡有因果关系的过失行为及违规行为,按照河南省政府网站对医师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的处罚条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73条第二款和对医师违法违规的处罚条款《执业医师法》第37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七项的规定,吊销为掩盖诊断治疗全过程错误,在明知自己没有麻醉药处方权的情况下,违法违规超大剂量用我丈夫病情禁用的度冷丁直接致一个生活能治理,头脑清晰、心肺正常、轻度黄染活生生的病人突然肝昏迷死亡医生的执业证书已绰绰有余的情况下,舞钢卫计委不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颁布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派专职的卫生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核实证据及让医患双方当事人签字等,就直接伪造事实、弄虚作假、夸大患者病情、隐匿医生违法违规造成我丈夫死亡符合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全部诊疗行为和两级医疗事故鉴定书分析意见等,一次次作出违背事实和文不对题、违反法律规定和没有法律依据的处理意见欺骗患方和原省委书记、卫生部、信访局、省长信箱和卫生厅、省卫生监督局和中央巡视组等上级领导,不依法吊销该医生的执业证书,帮其医生一次次逃避法律的处罚。 2018年10月11日,我按照河南省政府网站对医师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的处罚依据和对医师违法违规的处罚依据及对医师行政处罚流程的规定及河南省卫生监督局领导的意见(依法逐级投诉),向舞钢卫计委纪检监察室寄去了投诉违法违规造成我丈夫死亡的舞钢公司职工医院医生景玉焕的申请书和近百页证据(收信人是卫计委纪检书记崔森煜)。 投诉请求:1、请求舞钢市卫计委纪检监察室依法按照河南省政府网站对医师的行政处罚流程的规定,把该案件转交舞钢市卫生监督所进行审查、立案、调查处理等; 2、请求调出被害人2004年1月29日---2004年4月4日在舞钢钢铁公司职工医院住院期间的原始病历进行审查、核实等; 3、请求查清事实,实事求是的根据事实和平顶山、河南省两级医疗事故鉴定书一致认定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和分析出的多种和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的过失行为及违规行为等证据,按照河南省政府网站对医师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的处罚条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73条和对医师违法违规的处罚条款《执业医师法》第37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七项的规定,吊销景玉焕的医师执业证书; 4、必要时,可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按照《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及舞钢市卫生监督所的意见,舞钢卫计委在接到投诉信后,应当作出受理意见书,并出具书面手续把案件转交舞钢市卫生监督所调查、取证、核实等后,卫计委再根据卫生监督所出具的调查结果和反馈意见,作出对医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书。 但自2018年10月12日,舞钢卫计委纪检书记收到我的投诉信距今已5个月了,还不给出具是否受理的意见书。请王书记在百忙中督查和督促舞钢市卫计委尽快给出具是否受理投诉决定书。 【四】景玉焕违法违规造成被害人死亡,符合吊销其执业证书的事实和理由,请查阅2018年10月11日寄给舞钢卫计委纪检室崔森煜的要求吊销景玉换执业证书的《投诉书》。 【五】2019年3月19日,在舞钢市信访局,申请人问被申请人纪检书记崔森煜,啥时能给出具投诉景玉焕的行政处罚的意见书?崔书记当着信访局长的面承诺:材料已转到监督科正在调查,很快就给出具意见书。 2019年4月18日,在舞钢市信访局申请人又问崔森煜书记投诉景玉焕吊销其执业证书,到底啥时候能给出具对景玉焕行政处罚意见书?崔书记还是说正在调查等。 从2018年10月12日崔书记接到申请人寄去的《投诉书》及近百页证据后,截止今日已半年多了,被申请人还是以正在调查中,不给出具对景玉焕行政处罚意见书和行政处罚答复书。纪检书记崔森煜的手机号是:13937508818。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至今还没有针对2019年3月12日申请人向省委王国生书记反映的投诉要求吊销景玉焕执业证书的问题作出行政处罚意见书和答复意见书的情况下,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不予再受理的理由,纯属谎言,是严重违背事实和违反法律规定的;是在包庇和袒护景玉焕及帮其再次逃避法律惩罚的;是在纵容医生不履行职责违法违规草菅人命,是在助长医疗界的歪风邪气等,怎能对更多的医务人员起到警示作用?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等? 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与公平,早日把景玉焕这个医疗界罕见的为掩盖诊断治疗全过程错误,明目张胆的在没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情况下,违法违规超大剂量用被害人病情禁用的度冷丁直接害死被害人性质恶劣罕见的医疗界的败类清除出医疗队伍不再害人,还被害人一个公道;申请人再次请求平顶山市卫健委针对申请人2019年3月12日向省委书记反映的被申请人不给出具投诉景玉焕的行政处罚意见书和答复书的问题,查清事实,支持申请人的诉求,实事求是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正、公平的处理意见。 以上所述,如查出有不实之处,申请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此致 平顶山市卫健委 申请人:李秋菊 2019年4月21日星期日 附上证据: 一、2019年3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 二、2019年3月12日向省委王国生书记反映问题的全文和申请人写的日记; 三、在天涯社区法治论坛上发的和2019年3月12日向省委王国生书记反映问题一致的帖子; 四、2018年10月11日寄给被申请人的要求吊销景玉焕执业证书的《投诉书》; 五、2018年10月11日寄给被复查人纪检书记崔森煜投诉景玉焕的申请书和近百页证据的EMS快递单。 六、河南省政府网站:1、医师违法或者未按照有关要求开具、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罚…..的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73条、《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53号)第56条;2、医师违法执业的处罚依据是《执业医师法》第37条。 七、河南法制报关于《河南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出台一级医疗事故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报道; 八、平顶山医鉴【2004】02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5页; 九、河南医鉴【2005】01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3页 ; 十、舞钢市卫生监督所给舞钢市卫生局的“关于李秋菊举报舞钢市职工医院景玉焕违规使用麻醉药品一事的回复。 申请人:李秋菊 2019年4月21日星期日 法律条文: (1)《信访条例》第34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2)河南省政府网站:1、医师违法或者未按照有关要求开具、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罚…..的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73条、《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53号)第56条;2、医师违法执业的处罚依据是《执业医师法》第37条。 (3)《河南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规定:对医师的行政处罚依据是《执业医师法》第37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73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5)《执业医师法》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6)《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7)《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25条: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务人员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在进行手术期间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第28条;医疗单位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 (8)该病例平顶山、河南省两级医疗事故鉴定书一致认定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故,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属于《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规定的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该标准明确规定,违反《执业医师法》造成一级医疗事故的(死亡、重度伤残);属于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标准是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标准是警告(该裁量标准出台后,国内各大网站及报纸都有报道)。 舞钢市卫计委和原舞钢市卫生局实际上都是按照《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规定的违反《执业医师法》造成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的处罚标准,给予景玉焕行政警告处分的。 申请人:李秋菊 2019年4月21日星期日 该意见书我已寄给平顶山是卫健委信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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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12-17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及反映的问题 李秋菊,女,汉族,身份证号:410412195211150567,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寺坡四街坊37号楼105室。反映其丈夫黄国良2004年在舞钢市职工医院住院期间,被医生错用药物致使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认为原舞钢市卫生局对事故处理有不当之处,2014年7月向原市卫生局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同意原市卫生局的答复意见,投诉原市卫计委歪曲事实、弄虚作假、颠倒是非做出三种不同处理意见和原卫生局监督科科长彭浩有法不依、弄虚作假等问题。 二、调查情况 2004年1月29日,黄国良(李秋菊丈夫)因肝硬化、少量腹水入院在舞钢公司职工医院治疗,最后诊断是肝癌晚期,2004年4月4日突然死亡,李秋菊认为:黄国良死亡是由舞钢公司职工医院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要求追究医方责任,随发生医疗纠纷。当时舞钢市卫生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调查处理,因医患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达成和解。 2004年7月15日,李秋菊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职工医院进行赔偿。诉讼过程中,舞钢市人民法院委托,平顶山市医学会和河南省医学会分别于2004年12月1日和2005年2月23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两级医学会鉴定结论均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决舞钢公司职工医院赔偿李秋菊各项费用15797.5元。 李秋菊对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决不服,于2005年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并裁定为终审判决。李秋菊不服判决,继续到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上访,直到2008年,鉴于2008年奥运会召开的特定环境,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又进行了调解。2009年10月17日,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由舞钢公司职工医院一次性支付李秋菊17.3万元,双方承认就此案别无纠纷。 2013年李秋菊再次到原舞钢市卫生局信访,舞钢市卫生局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及《河南省医疗事故处理工作责任人追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给予医生景玉焕行政警告处分(舞卫发〔2013〕56号)。 2014年7月,李秋菊因不服原舞钢市卫生局的处理意见,到原平顶山市卫生局提出行政复议,时任市卫生局监督科长彭浩受理此事,彭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做出维持原舞钢市卫生局依法处理决定的意见。 2016年李秋菊因不服原舞钢市卫生局的处理意见,到舞钢市信访局信访,要求必须吊销医生景玉焕的医师执业资格,舞钢市卫计委再次做了细致的调查了解,并查阅法律、法规文件,虽然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但是不具有情节严重性,因此,不适合吊销景玉焕医师执业证书,经舞钢市卫计委经研究决定,维持原舞钢市卫生局的处理决定。 2017年4月,李秋菊就同一信访事项向省长信箱反映问题,舞钢市卫计委做出维持原舞钢市卫生局意见的决定。因对舞钢市卫计委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2017年7月向市卫计委申请行政复议,市卫计委做出不予受理决定。2017年8月,李秋菊因对平顶山市卫计委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服,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被驳回。2018年3月,李秋菊因不服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2月8日,李秋菊到市信访局信访,要求撤销原市卫生局出具的《申诉答复书》,重新做出申诉处理意见。因李秋菊反映问题已通过行政复议、法律诉讼程序处理,我委按照《信访条例》规定,依法对其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2019年4月21日,李秋菊因不服舞钢市卫计委信访部门出具的处理意见,以快递邮寄的方式向市卫健委提出信访事项复查申请,因李秋菊反映问题已涉法涉诉且舞钢市卫计委出具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已明确告知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查申请。市卫健委依据《信访条例》规定对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 三、处理意见 针对李秋菊反映原市卫计委歪曲事实、弄虚作假、颠倒是非做出三种不同处理意见和原卫生局监督科科长彭浩有法不依、弄虚作假等问题。经市卫健委调查认为:原市卫生局、原市卫计委对李秋菊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符合法律依据。2014年7月李秋菊到原市卫生局提出行政复议,时任原市卫生局监督科长的彭浩同志对李秋菊提出行政复议的答复符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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