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对涉及到具体工作人员的违规和服务态度的问题,请您详细提供有关情况(具体时间、地点)和您的具体联系方法,以便有关部门进行核对。如果您不希望在网上公开您的问题, 可以选择“不公开”选项,提交后只能凭系统反馈给您的查询码进行查询。
信件信息
3972
投诉
2018-05-28
市文广新局档案管理失职渎职
我1982年入伍,1985年复转到河南省平顶山市文化局,1990年辽宁艺大毕业,1991年河南省第三届电影宣传画创作三等奖,1992年8月正规院校毕业生考核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1992年10月获得河南省人事厅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1992年11月取得河南省人事厅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证书,1995年平顶山市劳动人事局事业单位聘用为干部。2015年被市文广新局强制让我办理工人退休手续,违反劳动法办理员工退休手续的规定。与档案实际资料不符。市文广新局应承担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
回复信息
2018-05-31
郭慧反映问题缺乏事实依据,原始档案材料均显示其为工人身份,专业技术职务、聘干材料均系个人后来提供,不存在强制让其办理退休现象,其要求补偿经济损失无政策依据,无法予以补偿。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郭慧,原名郭慧霞,曾用名郭卉,女,1965年3月生,1982年11月入伍,1986年11月退伍分配到市电影公司工作。1995年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本人申请停薪留职,后一直在北京居住,长期与单位失去联系。根据当时的有关政策郭慧同志须每月向单位缴纳50元停薪留职费用,目前据能查到最早帐目为1996年,自1996年以后均无郭慧同志缴纳停薪留职费用信息。 2010年郭慧到单位提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但不上班的请求,表示退休后有养老金即可。市电影公司告知其需要到人社部门了解政策,沟通协调等。2013年11月,市电影公司到市人社局协商为郭慧办理了岗位设置,理顺了工资关系,套改了工资为初级工,郭慧档案所有资料均显示其为工人身份。2014年1月,郭慧返回后提出身份不对,应该是干部身份,并个人提供出聘用干部审批表,要求恢复干部身份。郭慧自称,这份聘用干部审批表是多年前他人捡到交给她的,当事人2002年8月已去世,当时郭慧并未向其所在单位或局人事部门反映情况,目前无从查证,当时郭慧也没有向单位或人事部门反映情况。我局人事档案一直以来集中管理,借阅手续严谨,从未出现过入档的人事档案资料丢失现象。 为促进单位和社会和谐稳定,市文广新局先后多次与市人社局领导及相关部门协调,郭慧本人也多次到市人社局反映情况,经市人社局局长办公会研究,依据2001年9月30日下发的《平顶山市人事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录用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平人劳〔2001〕120号)中“从发文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再持有原已盖了章的录用干部审批表要求转为干部身份的,不论其时间填写在哪一年,也不管经过任何人批准的,一律不予承认”和《平顶山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平人〔2007〕64号)中关于聘用制干部登记问题第3条“凡是2001年8月15日以后出现的聘用制干部不论在哪一级机关或事业单位任职,均不得承认其聘用制干部身份,不再进行登记”两个文件规定,无法为郭慧恢复干部身份。目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管理,根据《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人社事业〔2012〕5号)的规定,“事业单位三类工作人员,在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的岗位限额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的前提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可以转换”,文件还规定“工勤技能人员竞聘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应距国家规定的所有竞聘岗位法定退休年龄满10年以上”,郭慧不符合条件,不能转为干部身份。之后,郭慧多次赴市、省信访网访,在北京非访,经市、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复查复核,认为信访人所反映诉求不符合政策,不予支持,并下达了三级终结通知,不再受理其信访事项。 市电影公司已为其办理补缴了医保、社保费用,能够正常办理退休手续。郭慧按档案工人身份退休的正常时间是2015年3月,不存在强制让其办理退休手续现象。2017年暑期,郭慧回到平顶山同意办理退休手续,但得知退休工资标准因养老金改革,2014年10月以后退休的人员暂执行2014年9月份退休工资标准后,认为不合理,不同意办理退休。2018年3月15日,经再次与郭慧电话沟通,她仍不同意按工人身份办理退休。
回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