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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信息
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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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鲁山张店派出所马海波故意伤害案
本人闫磊2020年8月26日被马海波等三人故意殴打至轻伤二级,案件经鲁山张店派出所严少成副所长办理至今将近五个月,迟迟不抓人,甚至为对方作伪证,干扰案件处理进度,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案件所需材料也是我们打电话,甚至跑派出所主动递交,就没有主动联系过我们,总是我们找到派出所才告诉我们需要这需要那,天天腿都快跑断了,天天都是我们打电话催,从没主动联系过我们,电话甚至拉黑,微信删除,拿其它案件威胁,不知道对方跟这位所长是什么关系,如此神通广大,忘领导查明原因,给予帮助。。以上所说均为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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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
2021-01-22
网民朋友你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 涉案当事人情况 马海波,男,汉族,1987年8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198708278016,家住鲁山县张店乡刘营村118号。 调查情况 1.问题定性:反映人反映问题不属实。 2.调查情况: 查办单位:鲁山县公安局张店派出所 查 办 人:刘中超(鲁山县公安局张店派出所所长) 查办的具体时间:2021年1月16日—2021年1月19日 查证过程及调查结果: (一)简要案情 经查,2020年8月26日13时许,马海波因怀疑闫磊与其妻子帅聪能可能有男女关系,马海波与杨东升将闫磊开车拉到北二环慧严寺门口将闫磊致伤,为轻伤二级。 (二)查办过程 案发后,我局张店派出所民警于2020年8月27日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调查取证,由于案发地点为偏远寺庙旁,走访群众取证难度大,且被害人闫磊掌骨受伤,骨折情况尚不能确定是否完全骨折,伤情程度介于轻微伤与轻伤二级两者之间,伤情复杂。2020年9月11日,我局法医针对被害人闫磊伤情复杂,召集专家会诊,确定被害人闫磊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2020年9月17日,对被害人闫磊的伤情做出轻伤二级的法医鉴定,2020年9月25日,我局办案民警领取法医鉴定结果后,该鉴定做出后我局于2020年10月2日,我局张店派出所将该案转立为刑事案件侦查。考虑到本案是因为男女关系引发的打架刑事案件,为避免进一步转变为更严重的刑事案件,我局张店派出所民警对双方的行为批评教育,并认真介入对该轻伤案件调解, 2021年1月19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嫌疑人马海波及其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闫磊现金拾万元,被害人闫磊对嫌疑人马海波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主动向公安机关撤诉,该案结案。 非常感谢群众对鲁山县公安局工作的支持,如今后对该方面有任何问题,可直接拨打我局张店派出所电话:0375—3648670。 责任单位: 鲁山县公安局 单位负责人:王泉水(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 联系方式: 13781862999 责任领导: 肖真蔚(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局党委委员) 联系方式: 18237541950 责 任 人: 刘中超(县公安局张店派出所所长) 联系方式: 13569598158。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关心与支持,您对我们的处理 结果满意吗?如有疑问,请联系:5059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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