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河南德崇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者和员工,现将郏县审计局副局长刘国伟同志违法违纪开办经营企业、动用暴力非法扣押我们人身和财物的问题向领导反映,请领导对其严肃处理,为我们少数民族公民主持公道。
郏县审计局副局长刘国伟同志早年间即开始在郏县开办经营一砖厂,从我公司处购买脱硫塔等设备,并与我公司马经理关系交好,此后在经营过程中遇到有关环保问题常与马经理联系,常到许昌市长葛市与马经理私下碰面商讨环保问题及对策。
2017年,河南省政府对企业环保进行检查,并对一些环保不达标的企业责令整改、关停,刘国伟同志经营的砖厂即在整改之列,在此情况下,刘国伟同志与我公司马经理联系,称需要一批环保设备,因我公司并不生产此类设备,遂拒绝了刘国伟的要求,但刘国伟说现在急着用,双方合作这么长时间,关系都很好,让马经理无论如何帮忙寻找厂家。碍于双方多年关系和情面,确实无法再推拖,马经理就多方联系,最终找到南京创合,南京创合董总到郏县和刘国伟沟通多次,刘国伟对南京厂家的报价也感到满意,就让南京厂家抓紧生产,我们认为我们牵线搭桥的作用已经完成,就没有再参与此事,后来由刘国伟直接将运费付给南京厂家,南京生产厂家将设备运送到刘国伟开办的砖厂并安装调试完成。
然而后来刘国伟又联系到我公司马经理,称设备不行,需要厂家进行整改,已经联系了南京生产厂家的技术员来平顶山,并一再催促我公司也派员前去协助,因与刘国伟多年交好,且碍于他审计局副局长的身份,2017年7月11日夜里,我们只好暂时借用员工和朋友的车辆连夜开车来到平顶山帮助刘国伟同志的企业解决问题,在刘国伟同志的指示下我们住在平顶山市环保局附近宾馆并约好第二天早上8点陪同刘国伟同志到环保局沟通相关问题,2017年7月12日早上8点我们和刘国伟同志如约在环保局见面,在环保局和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
之后刘国伟诱骗我们说他的企业还需要除尘器,让我们到他企业里实地看看。于是我们开车(车牌号:豫AM1C36,豫KUN198)赶往黄道镇大桥村龙山砖厂,结果进了砖厂才发现这根本就是一个圈套,刘国伟已安排几十名工人将我们的人和车锁在厂院内,并告诉我们在问题没有解决之前车和人都不能走,此后就将南京创合的小董及我公司四名人员非法拘禁长达14小时,报警后民警到场后才将我们的人解救了出来,但我们的车辆至今仍扣押在龙山砖厂,我们多次与刘国伟同志联系试图协商解决问题,但刘国伟已经既不接电话,也不见我们的人,我们前去他办公室也见不到他,只好将有关问题向领导反映。
有以下几个问题我需要特别说明:
1:刘国伟经营龙山砖厂已经多年,曾与我公司发生业务,并因此与马经理关系交好,购买设备、商谈报价、咨询问题均是由刘国伟与我公司马经理联系,且我公司根本不生产在线监测设备,刘国伟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开办企业,参与经营。
2、被刘国伟扣押的(豫AM1C36,豫KUN198)车辆是个人合法财产,并非公司财产,我们个人与刘国伟同志并无纠纷,出于对刘国伟审计局局长身份的信任我们才到郏县去帮他协调解决问题,车辆至今被其扣押在龙山砖厂院内无法开走。
3、我们被逼无奈报警,警察出警三次,警察一再告知他们扣人扣车实属违法,他们拒不听从警察的告知和放车的要求,已经涉嫌妨碍公务。
4、我们公司主要负责人均是少数民族,为求生计,向来奉公守法经营,不想遇到刘国伟此等目无党纪国法之人,在被扣押的14小时过程中,身心遭到巨大侵害,多次与刘国伟同志协商,但其始终不予正面回应解决,刘国伟及其员工甚至声称他们在郏县势力庞大,在县政府、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都有他们认识的人,黑白两道通吃,还怕我们这几个少数民族?尊敬的领导,难道少数民族就该被欺压吗?《宪法》规定的各民族平等是空话吗?
请领导为我们少数民族作主,还我车辆!
反映人:火永超,胥光,陈保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