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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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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30
关于对李国安,李德令.李国香(前夫赵公品)利用黑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
2015年11月被控告人组织利用黑恶势力,动用铲车扒毁控告人已建好的房屋(有照片为证)并又在控告人宅基地上违法强占建起一座宅院。被控告人为达到占有控告人房子场,用自己的房子为诱饵收买于现军(现在于现军女儿住着)伙同于现军诈骗设计制造第一家,刘中全.于现军与李保洋签订2000年12月16日土地转卖协议,第二家李保洋与李国香2005年10月16日签订的土地转卖协议,可是李国香早在1999年10月18日就在鲁山县土地局办理了以控告人宅基地为标准:办理了李国香土地使用证(这分明是先办违法土地使用证,后6.7年才遇到李保洋签订了2005年10月16日的土地转卖协议,办理李国香土地使用证时,上述两协议就没有签订形成,是预谋在前,强占在后,他们自以为有前夫赵公品罩着,有土地局坚强后盾支持,只要有手续就能把控告人的房子场弄到手,因高兴过度,忘记了造假时,时间的规律性,这也是所有犯罪分子的通病),为使控告人在鲁山县人民法院打不赢官司,先后在土地局鲁阳镇土地所存档室,通过土地部门帮凶,销毁刘中全1998年土地审批手续(有证据证明)重建刘中全1995年11月10日土地审批表存档。通过户籍公安改名换姓,改原签土地转卖协议人:2000年12月16日.刘中全,于现军与李保洋土地转卖协议,于现军身份证为现在“余现军”身份证。(到鲁山县法院庭审记录一查就明)。被控告人有两处房子场,控告人在他们中间,南北大路修通了是个门面房,所以被控告人铁了心,志在必得控告人的房子场。于现军和被控告人各为私利.狼狈为奸、在控告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控告人身份.名字.指纹,签订第一家李保洋,而不是直接签订李国香为第一家,这就是被控告人的最大阴谋。因把李国香写成第一家,如形成官司,马上就露出原形;李国香写成第二家,如发生官司,由第一家作掩护.李国香就能通过前夫赵公品在鲁山县政法委当副书记的权利和在公检法,土地部门的铁关系网,以也是受害者身份,进行关系网运作,使控告人打不完.打不赢.持久战的土地纠纷案,扒毁了控告人的房屋,控告人就办不成土地使用证,(控告人在土地所问过办证一事,工作人员说:必须把房屋建成后,才能办证),但被控告人李国香一没房子,二没有卖方土地证明,李国香1999年10月18日用控告人宅基地,早已为自己办好了的土地使用证,侵占了控告人的房场。 为此控告人强烈请求张雷明市长指示平顶山市公安局,早日立案,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和团伙作案人的刑事责任,赔偿控告人当年建房费(当年价12303元)律师费.树木鉴定费22000元,多年来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如有不实,举报人愿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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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
2019-09-09
网民朋友你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 1、关于网民反映鲁山县自然资源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放任李国香等人无合法手续,动用铲车扒毁控告人房屋后又强占控告人房宅。 (1)基本情况。 该宗地块位于鲁阳办事处二街四组(东程庄),2000年12月,反映人刘中全委托其侄女于现军将该宗地以5200元的价格转让给李保阳,并将一份95年11月份的宅基地申请表交给了李保阳(2000年3月20日,刘中全因故意伤害罪被鲁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5年6月李保阳又将该宗土地以1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李国香。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同日李国香将该转让款15000元付给了李保阳。2006年春,李国香让其邻居王小玉、华海平、王国福、李东洋帮忙在该宗地上种了杨树,李国香占用了该宗土地。2015年11月刘中全将李国香占用的该宗地上的杨树砍伐,李国香家人发现报警后制止了刘中全的行为。同年11月反映人刘中全在该宗土地上施工新建两间简易房,主体建成后,被李国香发现后找人将其扒除,双方形成纠纷。 (2)调查情况。 2016年3月反映人刘中全以在自家宅基地内建房被李德令(李国香丈夫)等人拆除造成财产损害为由将李国香等人起诉至法院(并提供一份98年8月份的宅基地申请表等证据)。经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反映人刘中全没有证据证明其所建的简易房在自己合法土地内所建,不能认定该房屋系反映人刘中全合法财产驳回了刘中全的诉讼请求(〔2016〕豫0423民初字291号)。2016年9月、2017年7月刘中全再次以与李保阳、李国香签订的合同无效起诉至法院,后经鲁山县人民法院、平顶山市中院审理裁定:反映人刘中全非鲁阳办事处二街四组(东程庄)村民,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诉讼主体资格,持有的该集体的宅基地申请表,并非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证据,即不能证明该宗地曾经的使用权。刘中全、李保阳、李国香三人均不是该争议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均未取得该宗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均不具有该宗土地的合法土地使用权,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网民反映对李国香违法建房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土地执法部门,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李国香非法建房违法行为进行清除,而不是罚款了事。 (1)基本情况。 经查,2016年5月李国香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建房,占地面积194.1平方米,占地类型为村庄(建设用地)。符合鲁阳办事处(2010-202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四至:东至出路,西至张贤宅基地,南至出路,北至出路。现已建成平房两间和围墙。 (2)处理情况。 县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4月26日向李国香下达了(鲁国土资责停字〔2018〕011066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李国香立即停止施工,提供合法用地手续。李国香一直没有提供合法用地手续,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县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 4月28日对该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5月28日因李国香外出看病无法调查中止了该案件,6月29日李国香返回后恢复调查,并于7月23日向李国香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国土资罚决字〔2018〕5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及《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非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该如何处罚的批复》(平国土资〔2017〕142号)之规定,罚款已履行。 2019年3月,机构改革后鲁山县国土资源局与规划局合并。针对李国香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豫办〔2014〕25号)、《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共平顶山市纪委、平顶山市监察局、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乡、村两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平纪〔2010〕63号),《中共鲁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鲁办〔2014〕14号)和《中共鲁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集中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办〔2017〕45号)等规定:“乡(镇、办事处)是管理本辖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违法占地建设的拆除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将联合鲁阳街道办事处对该违法违规用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拆除,消除其违法行为。 同时,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二条、《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及早前多次经县市两级法院裁定,反映人刘中全非鲁阳办事处二街四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审批拥有该处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资格,所持宅基地申请表系违规办理应由原批准机关对其宅基地申请表予以撤销,并将该宗土地收回集体。 3.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是责令鲁山县自然资源局、鲁阳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将对李国香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予以收回集体。二是鲁阳街道办事处对李国香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要求其自行拆除其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限期没有拆除,鲁阳街道办事处将协调县自然资源局于9月12日前进行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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