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水泥企业8月1日起用水用电将加价
作者:程颖 来源:平顶山日报 发布日期:2020-07-08 浏览次数: 浏览

(记者 程颖)7月7日,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发出的通知,8月1日起,对钢铁、水泥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钢铁、水泥企业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其全部网购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用电加价政策,其购自来水企业水量实行用水加价政策。

按照要求,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方式”其中一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含税,下同),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0.05元(含税,下同);两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3元,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0.08元;三项均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6元,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0.1元。

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用电、用水不再加价。

电网企业和自来水供应企业因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增加的收入由省政府统筹用于支持相关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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