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出台 参保居民明年最高可报销15万元
来源:市医保中心 发布日期:2016-11-30 浏览次数: 浏览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明年将统一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一消息前段时间发布之后,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一直关心着明年的保险待遇是否会有变化。从市医保中心获悉,《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刚刚下发,2017年度参保居民住院最高可享报销15万元。


《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不包括家庭成员中的大中专学生)为单位参保缴费,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医保费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9月至12月,缴费次年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待遇、新生儿医疗待遇)。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左右,年底内累计报销额度控制在当地人均缴费额2倍左右。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不低于65%,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具体哪些慢性病纳入管理范围,由各省辖市制定。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体按比例支付。2017年度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的指导意见,从乡级起付标准200元逐级升高,直至省外起付标准1500元,报销比例也从90%至50%不等。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2017年度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参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不低于600元,剖宫产不低于1600元。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保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医保待遇,只要父或母一方为参保居民即可。如父母均不是参保人员的,按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


据了解,我市目前正在根据上述《办法》加紧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会及时向居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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