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近日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进行明确
来源:市人社局 发布日期:2016-10-19 浏览次数: 浏览

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规范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我省有关规定,我市近日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进行了明确。

据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依法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自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连续计算。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有关规定确认。

用人单位应当将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及工伤职工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期限书面告知工伤职工。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应在用人单位告知期限内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才能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用人单位未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满或延长期满后,工伤职工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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